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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幸福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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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章

书籍名:《人生幸福论》    作者:陈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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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此相反,忙碌、劳动的人们才是幸福的人,因为通过劳动能获得快乐,并能预期获得幸福,他

        ①②北京大学哲学系外国哲学史教研室编译:《十八世纪法国哲学》,第529、53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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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们总是处于幸福和期盼幸福的快乐之中。

        对劳动者来说,“劳动与工资的观念在他的心里与幸福的观念联系在一起;忙碌与幸福变成了一回事。每砍一斧头,都使木匠想起一天的工资应当为他带来的那些快乐。”

        ②爱尔维修通过分析指出,以为拥有财富就拥有幸福,这是人们的偏见。实际上,富有的程度与幸福的程度并不成正比。人们可以凭着一种适度的劳动满足自己的一切需要,这也是幸福。因此,人们虽然在财富和地位方面不平等,但在幸福方面是可以平等的。爱尔维修的这个意见,对我们很有启发。

        当然,在一个社会中,总有一部分人因无衣无食或缺衣少食而遭受不幸,那么,这一部分人如何也能成为幸福的人呢?爱尔维修认为,这就需要减少一些人的财富,增加另一些人的财富,以使贫穷的人们生活在小康水平,并能够凭着一天七八个小时的适量劳动充分地满足自己和家庭的需要。

        这样,这一部分人也能与富豪们享受同样的幸福。

        在他看来,只要有一笔中等的财产就可以保证公民的幸福。

        分析爱尔维修的观点,不难发现,爱尔维修没有把拥有财富当作幸福的唯一条件。但是,他也意识别,没有财富或一贫如洗也不可能享受幸福,所以,他提出了拥有中等财产是幸福的保证的观点。

        至于这笔中等财产如何得以保证获得,我们认为这不仅是道德范畴内的事情,而且是涉及到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法律等多方面的问题。爱尔维修本人未能提出具体实施的方案。

        个人幸福与公共幸福A爱尔维修不是一个极端利己主义者。虽然他把个体的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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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6第三章  西方感性主义幸福观

        受性看作人的本性,但他没有停留在孤立的有感觉的个人观点上,而是转向了对个人幸福与公共幸福关系的思考。

        爱尔维修认为,个人与社会不可分离,个人若要满足自己的需要,就必须与他人和社会发生交往和联系。就幸福而言,单独的、孤立的个人不可能获得幸福;只有与自己同类的所有人都获得幸福,个人才能幸福。爱尔维修说:“美德这个名词,我们只能理解为追求共同幸福的欲望;因此,公益乃是美德的目的,美德所支使的行为,乃是它用来达到这个目的的手段。”

        ①共同幸福不仅是个人幸福的保证,而且是美德所要求的,是美德的目的所在。

        那么,个人幸福与公共幸福(社会幸福)怎样才能结合起来呢?爱尔维修在这个问题上没有依赖他所推崇的个体感受性,因为他非常清楚,这是感性所不能解决的。于是,他转而求助于理性。理性告诉人们,人是社会的人,人的每一个行为都会对以后的行为和幸福发生影响,因此,人们必须估计到行为的后果。有时如果不放弃眼前的快乐,就会在以后得到痛苦的结果。他认为,伊壁鸠鲁对快乐的区分是有意义的,应该对快乐的不同情况作出分辨,选择最为适度的快乐。为了获得明天更大的快乐和幸福,有时就要放弃眼前较小的快乐;必须学会克制自己,乐于忍受眼下暂时的痛苦。

        个人幸福包括在社会幸福之中,只有把个人幸福寄托在社会幸福上,个人的幸福才能实现。所以,我们每个人都不能损害他人的幸福和社会的幸福;应当在日常生活中顾及他人和社

        ①北京大学哲学系外国哲学史教研室编译:《十八世纪法国哲学》,第46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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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的利益,做一个有道德的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幸福是一切美德的基础。

        爱尔维修认为,虽然作为一个有感觉和理智的人,时刻都不能不注意自己的存在和快乐,为自己谋求幸福,但是,生活在社会中的个人,如果没有他人的援助,只是依靠自己个人是不能提供为幸福所必需的一切东西和手段的。我们每个人都与同样有感觉、有理智,并专心于追求个人幸福的人们生活在同一个社会中,这就要求人们对各自的幸福相互帮助。

        为了自己的幸福,就需要自己在行动上时刻得到他人的称赞和认可。

        爱尔维修还提出了用法律保证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相结合的主张。他说,“利益是我们的唯一推动力。人们好像在牺牲,但是从来不为别人的幸福牺牲自己的幸福。”

        ①所以,必须制定良好的法律,以引导公民追求个人幸福的倾向,即把他们引导到公共幸福上来。因为公共幸福是由所有个人幸福组成的,追求公共幸福实际上也就是追求个人幸福,而且,就一个社会而言,只有追求公共幸福才能保证个人的幸福。他指出,虽然趋乐避苦、追求幸福和快乐是人的本性,这是不可改变的,但如果个人的幸福与公共的幸福能够和谐一致,那么人就能达到美德,就能更好地实现个人幸福。

        “每一个人通过自己的温良、人道和美德,尽力为增进这个社会的幸福作出贡献,就是出于正义的。”

        ②这是道德的呼声,也是法律的要求。

        ①②北京大学哲学系外国哲学史教研室编译:《十八世纪法国哲学》,第537、54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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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7第三章  西方感性主义幸福观

        通过爱尔维修的这些论述,我们看到,尽管他反复强调个人幸福与社会幸福的结合,并提出了结合的道德方式与法律方式,但是,其立脚点还是个人幸福,社会幸福或公共幸福在他眼里只不过是保证个人幸福的手段。这与他所坚持的个人利益和幸福是伦理学的基础这一前提相一致。

        与爱尔维修同时代的另一位法国唯物主义哲学家霍尔巴赫,在批判基督教天主教的宗教道德观的基础上,建立了自己的伦理学体系。他认为,道德的最可靠基础不是宗教所说的神秘天国,而是人性。其幸福观也是建立在人性论上的。

        幸福是一种存在方式A霍尔巴赫把人性作为道德的基础、幸福的基础,那么,人性是什么呢?在这一点上,他与爱尔维修基本相同,都认为人性就是趋乐避苦。而趋乐避苦的目的就是追求幸福,这样的幸福是感官的幸福、现实的幸福,而不是宗教道德所说的天国的虚幻的幸福。霍尔巴赫强调,道德哲学或伦理学应当鼓励人们去追寻现实的幸福,而不应阻碍人们追求幸福的步伐。

        对幸福的定义,霍尔巴赫有其独到之处。他认为,既然人生的目的就是保存自己并且使自己的生活幸福,那么,“幸福是一种存在方式,一种我们希望它延续不断、或我们愿意在它之中长久生存下去的存在方式。”

        ①这个定义既不同于把幸福限定于肉体快乐的伊壁鸠鲁主义,也不同于把幸福看作纯精神享受的柏拉图主义,幸福被赋予以全新的内涵。

        ①霍尔巴赫:《自然的体系》上卷,商务印书馆1964年7月版(下同)

        ,第121、1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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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编  幸福观的历史考察17

        在历史上,关于幸福的定义很多。据傅立叶(19世纪法国伟大的空想社会主义家)

        说,在罗马尼禄时代,就有278种关于幸福的相互矛盾的定义。为什么会出现如此众多、内容各异的幸福定义呢?据霍尔巴赫分析,这是因为幸福本身作为一种生存方式有其相对性。

        “幸福对于任何人不能都是一样;同样的快乐不可能使各式各样被形成了的或改变了的人受到同样的感动。

        无疑地,这就是为什么大多数道德学家,对于幸福究竟在于何处以及如何去获得它这些问题,很少取得一致的原因所在。“

        ②此外,人们对幸福形成的一些观念,不仅有赖于他们的气质、性格以及他们特殊的适应力,也有赖于他们已被融合于其中的习惯。习惯各有不同,但却是难以改变的,以致不少人把习惯与本性混淆起来。同时人们所受教育、所处环境以及遗传因子等等也有差异。这样,人们对幸福持不同看法也就是很自然的了。

        霍尔巴赫对幸福的定义又作了进一步的界定。

        他说,“一般地说,幸福似乎就是为我们所同意的一种经久的或暂时的景况,因为我们觉得它适合于我们的存在;这种景况,是由人和环境——是自然把人放在这个环境中的——之间所存在着的一致产生出来的;或者,如果我们愿意的话,幸福也可以说是人与作用于他的那些原因二者之间的协调。”

        ①这段话,更明确地说明了幸福作为一种存在方式的观点。

        这里,霍尔巴赫把人当作生活在现实环境中的行为者,认为人的行为作用于他周边的环境,并取得某种协调和一致,这样的存在

        ①②③霍尔巴赫:《自然的体系》上卷,第12、281、28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