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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奶可乐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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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章

书籍名:《牛奶可乐经济学》    作者:[美]罗伯特·弗兰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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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美国所有州都明文规定,汽车驾驶员和乘客必须系上安全带。但只有  4  个州(纽约州、新泽西州、佛罗里达和加利福尼亚)要求所有新校车上必须加装安全带。为什么会存在这样的差异呢?

根据美国国家交通运愉安全局的统计,在汽车里使用安全带,一年能拯救  l.  2  万条人命。考虑到全美一年有  4  万多人因交通事故而丧命,  1  .  2  万这个数字相当可观。在这些丧命者当中,有  1  /  8  是  19  岁以下的青少年  ——一年死亡  5000多人,但是因为校车出事而丧命的孩子,所占比例却极低——1999年—2000年,每年平均死亡人数仅有  10  .  2  人。国家研究委员会在  2002  年发表一篇论文指出:走路、骑自行车和坐私车上学,比搭乘校车上学的风险性更高。国家交通运输安全局的莉斯  ·  内贝勒特说,校车的座位排列紧密,又有能吸收震动的高靠背,所以,“校车就像装蛋箱装鸡蛋那样保护着孩子们。它是最安全的公路交通工具。”在典型的校车上增设安全带的成本,据佑计足  1  800  美元左右。有证据显示,如果把同样多的钱花在改善校车站台旁行人过街通道的安全性上,能拯救更多的生命。

为什么旅游船的防撞安全设备比汽车要少?(彼得  ·  盖佐)

按照联邦规定.当今销售的大多数汽车,都配备有正副驾侧边气囊,三点固定式安全带以及有助于消除高速撞击时破坏力量的减震功能。为什么不规定休闲用汽艇也安装同样的装备呢?

基本上,所有汽艇使用者都会开车。站在理性个人和理性监管者的立场,最理想的安全设备投资标准是,花在安全性上的最后一块钱,能相应提高乘客的幸存几率。假设船主在汽车安全设备上投入的最后一块钱,带来的幸存几率增量小于花在汽艇安全设备上所投入最后一块钱,那么,他自然会在汽车安全设备上少花一块钱,而在汽艇安全设备上多花一块钱,从而提高自己的幸存几率。

出于多方面的原因,特定安全设备安装在车上往往比安装在船上能带来更高的收益。最重要的是,普通司机每年开车时间长达几百个小时,而船主一年花在船上的时间,尤其在北方,很少超过  40  个小时。不管人在车上、船上待多少个小时,安装一套安全设备的成本总是一样的。所以,一套安全设备安在车上所拯救的性命,比安在船上要多得多。(请注意这个解释和第  2  章“为什么打开冰箱时,冷藏拒会亮灯,冷冻拒却不亮?  ”一问解释的相似之处。)

由于水上交通一般不如陆路拥堵,船的平均行驶速度比汽车要慢得多,所以船上的安全设备不如汽车上那么重要。码头、运河及其他交通繁忙的水域,大多限制船速在每小时  5  英里以下——在这个速度下发生碰撞,乘客很少受伤。

当然,这么说并不意味着乘船是一项没有风险的活动。美国一年有以800多人因乘船事故而丧生。而且,法律也规定,船主必须安装某些对提高乘船者幸存几率有显著影响的安全设备。比方说,大多数州都要求,船只必须为船上的每名乘客携带一套个人漂浮设备。然而,这里的底线是,乘车比乘船的风险要高得多,所以在汽车安全设备上花更多钱,是有着充分经济合理性的。

一所颇有影响力的经济思想学院认为,法律是朝着推动效率的方向演进的。有效的法律,指的是能够最大化社会成员财富的法律。这一观点认为,如果同一条法律有两种不同的撰写方式,甲方式比乙方式更有效,那么,就应该用更有效的甲方式撰写法律,|Qī+shū+ωǎng|让所有人都享受到比无效法律下更好的境遇。

假设说,一部法律的甲版本,能为消费者增加  30  亿美元的总财富,但不能提高生产者的财富;而同一法律的乙版本,能为生产者增加  10  亿美元的财富,但对消费者没有好处。甲版本的法律更有效,因为它创造的财富总增量更大。

但倘若生产者掌握着更大的政治力量,就能使乙版本法律强行生效。但法律效率论的支持者认为,生产者会利用手里的政治权力,获得足以补偿自身  10  亿美元损失的税收减免优惠,同意通过该法律更有效的甲版本。

另一家竞争性学院虽然承认上述观点颇有吸引力,但却强调,为达成有效结果所必需的谈判,在现实生活中是很难办到的。所以,在他们看来,有时候法律和规章得以制定,并不因为它们能推动效率,而是为强权的特殊利益服务。

诚如上文诸多例子所示,推动效率的观点是说得通的。但特殊利益观,也不乏合理之处。

为什么边开车边吃汉堡合法,但边开车边打手机却不合法呢?(埃文  ·  普萨洛普洛斯)

有证据显示,边开车边打手机,增加了司机出事故的可能性,所以,不少州禁止这一做法,但有一些州允许司机开车时用免提耳机打电话。可法律允许司机开车时进行其他看起来不无危险的活动:吃快餐、喝热饮、听  CD  ,甚至化妆。既然这类活动跟打手机一样能让司机分心,为什么却不违法呢?

一个可能的原因是,打手机比其他活动更叫人分心。例如,进行谈话的司机,比光是在吃汉堡的司机更加不专心。可司机在开车时跟其他乘客谈话又合法。有人认为,打手机比跟车里的乘客说话更叫司机分心,因为乘客能够判断交通情况,适时中止对话。可既然大多数州的立法者允许司机裁上耳机打电话,那么这个解释似乎也不够充分。

假设对这一法律的所有解释都说不通,那么不妨看看它可能对受其影响者的收入有什么样的改变。假设立法者禁止司机边开车边喝咖啡、吃汉堡,快餐店的销售量就会陡降。因为害怕大企业会进行报复,拒绝提供竞选活动捐款,立法者们不愿意制定这种法律。禁止开车时打手机,但戴着耳机又可以打,立法者们规避了这一风险,因为无线电话运营商仍然能招揽到跟从前一样多的用户。实际上,不少运营商甚至还能通过耳机的销售赚取更高的利润。

另一个起作用的因素是,开车时吃东西,是社会对个人行为施加安全管理细则之前早就通行的做法。所以,在立法者眼里,打手机和其他可能存在风险的行为,就成了更诱人的目标。这里,说了算的,还是历史。

本章的最后两个例子说的是,一些法律意在保护消费者免受掌握市知量的公司伤害,而经济学原理对这部分法律的设计有着什么样的彰响。两个例子都说的是纽约的出租车行业,市政当局规定,不先购买驾驶执照章(作为计程车执照象征的徽章    ―  编者著)或营运许可,不得驾驶出租车。这就造成了一个合法的垄断状态。为了缓解交通堵塞,市政府只颁发数量相当有限的执照,这就使得出租车数量偏少(少于无此规定时出租车市场上应有的车辆数)。/>


结果,执照持有者获得了相当可观的市场力量,能够不受限制地向乘客索取远高于实际成本的出租车费。所以,市政当局不仅要管理可营运的出租车数量,还要限制它们的收费标准。这些管理条例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保护消费者免受不公正待遇,也是为了推动人们对出租车的用途做出更有效的决定。

为什么出租车费要分为两部分,既有固定的起步价,又有变动的里程价,而不是直接收取较高的里程价呢?(马里奥  ·  卡波里奇)

根据  2006年的纽约出租车管理条例,出租车起步价是  2  .  5  美元,外加每行驶  1  /  50  英里收取  40  美分,行驶过程中每停车等候两分钟,再多收取  40  美分。全世界各大城市都有类似的收费规定。为什么管理委员会不采取一套看似更简单的办法,取消起步价,直接收取较高的里程费和候时费呢?

由于出租车使用电子里程表来计费,所以,不管是现行收费方式,还是只计算里程数的收费方式,在难易度上没有什么区别。那么,采用现行的收费结构,更合理的解释应该是,它比仅按里程数收费更有效。要维持经管,出租车所有者必须计算所有的成本。一部分成本大致和行驶里程数成等比关系(如燃料、保养、车辆折旧等费用),可还有一部分成本并非如此。例如,投资出租车的机会成本,不管出租车行驶多长距离都一样,保险支出也都一样。还有,在要求出租车购买营运执照的城市,执照的市价也是一笔固定成本。(纽约的出租车营运执照,如今要卖  30  万美元以上。)

最有效的出租车费结构,应该是让消费者尽可能根据由于自己用车而给司机带来的额外成本,判断是否决定搭乘出租车。如果出租车光靠行驶里程的收资方式来涵盖其所有成本,那每英里的里程费恐怕要好几块钱才够。这会打消很多行程较远的消费者乘坐出租车的念头——即便为这些消费者提供服务的实际额外成本,可能低于他们愿意支付的价格。

既有固定部分又含可变部分的收费结构,更接近大部分出租车的实际成本结构。这种收费结构降低了出租车的里程费,乘客无需为较长的行程支付高于实际成本的价格。这样一来,只要乘客搭乘出租车行驶较长里程所获得的收益大于自己支付的费用,他们必然愿意这么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