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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学史讲演录第一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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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章

书籍名:《哲学史讲演录第一卷》    作者:[德]黑格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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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所谓根源里,具有存在的普遍形式。

        我们承认水的这种普遍效力,并因而称之为一种元素,但是当我们发现它是这种有效力的普遍者时,我们也同样发现这种“实在”并非到处都在,——此外尚有他种元素(如土、空气、火等①。因此,水并没有感觉的普遍性,却只有一种思辨的普遍性。然而思辨的普遍性必然要扬弃掉感觉性而使它自己成为概念。流动性的概念就是生命,——思辨的水是按照精神方式建立起来的,不是作为感觉的实在性而揭示出来的。于是就发生了水究竟是感觉的普遍性还是概念的普遍性的争执。要解决这问题,必须确定自然的本质,亦即把自然认作思想的单纯本质。这种单纯的本质正好是无形式的本质,这样的水是普遍(无形式的)

        概念和它的存在的矛盾。

        因为水不管怎样仍有其确定性或形式;在我们心目中仍浮现着水的观念。

        水被规定为与土、空气、火对立,被规定为没有形式的、单纯的本质,——土是没有连续性的,空气是一切变化的元素,火则是绝对自身变化的东西。

        但是水从直觉中消失而变为概念,也就不再是一个物体;有如我们说氢气、氧气时,坚持总有这么一个事物存在;——亦即消灭不了的观念中的物体性或物质原则。

        对象是:一、对

        ①据米希勒本,第二版,英译本,第一七七页增补。——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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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是分离为二的,二、在其自身是自在的。在形式中,事物不复是作为感性对象的事物;在这个形式中,如果它不是像现在这样,只是表面的,它便是概念中的普遍。自然哲学必须放弃这种感性的方式。

        我们习惯于说物质不是感性事物:物质是存在的,有客观的存在,但却是作为概念而存在;电气的、磁性的物质便是没有形相的,与感性物质相反的。

        古代的传统是:一切都从水中产生,水便是誓言,——这一句话含有思辨的意义。最好东西是被当作证明的。有一个大家熟知的观念,认为诸神都凭着斯底克斯河发誓。誓言是:把确认的事、把我自己所确信的事当作对象说出来。如果有什么东西不能证明,那就是缺乏客观的方式,——如果我们确信的并不是客观真理,那它就对于证明没有帮助。付钱时确认的便是收条,凭据;行为要变成对象,——在众目睽睽之下的实践。然而,如果行为没有成为对象,而只是确认,那就必须发誓,宣称我所确认的是绝对真理。客观方式中的思想的本质,乃是最内在的东西,真理、实在便是水。

        意识在对象上有它的真理,这个对象、真理便是地下的水;我仿佛把我自己的这个纯粹的确认当作对象说了出来,——把上帝、纯思维当作对象。

        泰利士的简单命题因此有两层意义:一、它是哲学,因为在这个命题里,感性的水并不是被当作与其他自然元素和自然事物相对待的特殊事物,而是被当作溶合和包含一切实际事物在内的思想,|Qī+shū+ωǎng|——因此水被了解为普遍的本质;二、它是自然哲学,因为这样“普遍”被认定为“实在”

        ,——因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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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泰    利    士512

        “绝对”被认定为思维与存在的统一。

        “水是原则”

        这句话,是泰利士的全部哲学。

        它的重要性、思辨性究竟有多大呢?我们必须要能忘掉,我们已经习惯于一个丰富具体的思想世界。

        在我们这里小孩听见说:“有一个上帝,住在天上,是看不见的。”这样一些范畴在这里〔按指泰利士的时代〕还是不存在的;思想的世界还待建立,纯粹的统一还不存在。人面临着自然:水、空气、星辰、天宇;人的观念水平就局限在这里面。想像之中虽然也有神灵,但是这些神灵的内容也是自然界的:即是太阳、土地、海洋。此外的东西(例如荷马的那些观念)

        ,也是思想所不能从其中得到满足的。在这种还没有意识到理智世界的阶段,我们当然必须说,必需具多一种很大的精神勇气,才能不承认自然界的这种丰满,而把它们还原到一个长存不变的单纯本体。说出这个不生不灭常存不变的本体(连诸神也有神谱,也是活动的,多样的,变化的)

        ①,是勇敢的;这个本体,泰利士说,就是水。水因为有中立性,所以被当作“一”提了出来;同时它也有比空气更强的物质性。

        泰利士说水是“绝对”

        ,——或照古希腊人的说法,是“原则”

        ;他这个命题,是哲学命题,哲学是从这个命题开始的,因为藉着这个命题,才意识到“一”是本质、真实、唯一自在自为的存在体。在这里发生了一种对我们感官知觉的

        ①按“诸神也有神谱”意指诸神也有生灭,而常住不变的本体则高于有生灭的神。——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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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弃,一种对直接存在者的离弃,——一种从这种直接存在的退却。希腊人曾把太阳、山岳、河流等等看成独立的权威,当作神灵崇拜,凭着想像把它们提高到能够活动、运动、具有意识、意志。这种想法使我们想像到一种仅属幻想的影像,——无限地、普遍地予以生命和形象,却并无单纯的统一性。有了那个命题,这种狂放的、无限纷纭的荷马式的幻想便安定了,——无限多的原则彼此之间的这种冲突,这一切认定某一特殊对象为自为地存在的真实体、为独立自为高于其他一切的力量的种种观念,都取消了;因此确定了只有一个“普遍”

        ,亦即普遍的自在自为的存在体,——这是单纯的没有幻想的直观,亦即洞见到只有“一”的那种思想。这个“普遍”立刻与“特殊”

        、与现象界、与存在界处于直接的关系。

        刚才所说过的话,其中所包含的第一种关系就是:特殊的存在没有独立性,不是自在自为的真实体,而只是一种偶然事物,一种变形。而肯定的关系则是:一切其他事物均由这个“一”产出,因而“一”永远是一切其他事物的本体,特殊的存在只是由一种偶然的外在的规定而产生;同样地,一切特殊的存在都是变灭的,就是说,要失去“特殊”的形式而再变成“普遍”

        ,再变成水。以“一”为真实,乃是哲学的看法。这就是假定了“绝对”与有限事物的分离,但是这种分离不可认为是说“一”在天上,有限世界在地上。有如通常对于上帝的看法那样;因为在那种看法里,世界被认为是固定的,——在那种看法里,人们常常假想有两重实在,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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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泰    利    士712

        一个感觉世界,还有一个超感觉的世界,两者有同样的地位。

        哲学的看法是认为只有“一”才是真实的实在;并且这里所谓实在乃是就其较高的意义而言,——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是把一切都叫做实在的。

        第二种关系是:古代哲学家所讲的原则首先具有一定的特别是物理性的形式。我们知道,水是一种元素,是万有中的一个环节,是一种物理上的普遍力量;然而说水也同样是一种特殊的存在,和其他一切自然物一样,这却是另外一回事。我们有这种意识,——统一的需要迫使得我们这样,——承认各种特殊事物中有一种普遍性;但是水也同样是一种特殊事物。这是一个缺点;作为真实原则的东西,决不能有片面的、特殊的形式,而它的特点必须本身是有普遍性的。形式必须是形式的全体;精神原则的活动和高度的自觉,就是形式努力向上,以求达到绝对的形式,——这就是精神事物的原则。这是最深刻的原则,因而也就是最后的原则。以上所举的那些原则都是一些特殊的形态,而这就同时是有缺点的。

        从“普遍”过渡到“特殊”

        ,乃是一个根本要点,这种过渡进入了活动的范畴;于是就有了对于这个范畴的需要。

        (二)

        如果我们把这种无差别的东西放在第一位,即紧接着的问题,就是关于最初者〔按即第一原理〕的规定是什么的问题。

        “绝对”是一个自身决定者,这已经是比较具体了;。。

        其次就只是依据这规定一般地来看一看。

        泰利士的水是没有形式的。

        形式是怎样建立在水上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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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说(据亚里士多德所说的,但是并非是直接讲泰利士)是由于见到一些特殊形体由水中发生:那种转变是由于凝聚和。。。

        稀薄(。。πηιαιμαηι)

        ①;说得更好一点就是:由于浓F  I  G  B  D  I  G  B  D与淡,密度的大或小。

        更确定地说,稀薄了的水变成空气,稀薄了的空气变成火的以太,凝聚了的水变成泥,然后变成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