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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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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章

书籍名:《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    作者:邦雅曼·贡斯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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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此,他的动机必需交由自由裁量权来进行评价,就是说,由自由裁量权来评价那些不确定的可能性因素。但是,一位大臣在非法侵害一位公民的自由时,他不可能被人误解。他知道他正在犯罪。他知道他和犯有同样伤害罪的个人毫无区别。所以,调查政治问题时的宽容,作为正义的一种表现形式,在我们对付非法或专横行为时将不复存在。在这样的案件中,普通法就会发挥其全部威力,判决必须由普通法庭宣布,处罚必须准确,适用法律必须一丝不苟。  

            无疑,国王可能会免除处罚。他可以像对待其他案件那样给予豁免。但是他对罪犯的仁慈,不能使受害者丧失由法庭给予的补偿  [8]  。  

            10.论申吿大臣不值得公众信任  

            在去年提出的有关责任问题的方案中,有一项动议认为,如果大臣的管理失误使国家安全、王室尊严或人民自由受到威胁,但又没有直接触犯任何成文法,那就应当用一种外表较为温和的程序来取代正式控告。这个动议就是授予代议制议会申告大臣们不值得公众信任的权利。  

            我要首先指出,事实上,只有在大臣们失去议会多数的时候,才能提出这种申告。如果我们有了我们所需要的、而且是任何立宪君主制都必不可少的东西  ——  我指的是一个步调一致的内阁,一个稳定的多数和一个独立于那个多数的反对派,那么,任何大臣都不可能在没有得到绝对多数选票的情况下保住他的位置,除非要求人民进行新的选举。此时,新的选举将会成为那位大臣所受信任的试金石。因此,我在用以取代控告的这种申告里面,只看到对一个不言而喻的事实的陈述,舍此无它。另外,我相信,这种申告很可能被经常采用,因为它不像正式控告那么庄严,看上去也没有那么严厉。如果你担心控告本身可能被用得太多,那是因为你假定议会喜欢宗派活动。但是,如果议会确实喜欢宗派活动,它更有可能去诽谤大臣,而不是控告他们,就像不必申告  ——  其实这对他们毫无损害  ——  也能诽谤他们一样,而诽谤既不需要什么调查,也不需要什么证据,简言之,那纯粹是在发泄报复欲。如果议会不喜欢宗派活动,为什么我们应该发明这样一个在此处无用、用在别处又充满危险的办法呢?  

            其次,如果大臣受到控告,一个法庭就要受命进行审判。这个法庭将通过它作出的无论什么判决,在政府与人民代表之间重建和谐。但是,没有哪个法庭能够对那种令人生疑的申告作出判决。这种申告是一种敌对行为,由于没有确定无疑的必然结果,它的潜在影响会更可悲。这等于是国王与人民代表迎面相对,而你却失去了一个巨大优势  ——  拥有中立权力在他们之间进行仲裁。  

            再者,这种申告是对王室特权的直接攻击。它对国王的选择自由提出质疑。控告就不是这样。大臣们可能成为罪人,但不能说在他们成为罪人之前,国王任命他们是犯了错误。当你控告大臣时,你攻击的只是大臣本身,而当你申告他们不值得公众信任时,等于是君主也受到了控告  ——  既包括他的意图,也包括他的判断力;这是在立宪制政府中绝对不能发生的事情。  

            立宪君主制中的王权,其本质就是归它所有的任命权的独立性。国王决不以他自己的名义行事。他被置于一切权力的顶峰,又创造了一些权力,节制了一些权力,以这种方式指导政治生活,调整政治生活,但不参与政治生活。他的不可侵犯性正是派生于此。因此,我们必须使这个特权保持完整和受到尊重。他的选择权决不能受到挑战。议会决不能自称有权拒绝,如果它一意孤行,那就意味着任命权的结束。  

            但愿我不会被人指责为热衷于绝对权力。我希望王权拥有无尽的活力,受到无上的崇敬,这对人民的安宁和王权的尊严都是不可或缺的。  

            让议会的审议保持充分的自由。让新闻摆脱一切障碍,给它们以帮助、鼓励和启蒙。让反对派享有毫无顾忌地进行讨论的权利。不允许使用违宪手段剥夺内阁享有的多数。但是,不要为它规定一条一旦开放就会使它一意孤行的道路。得到提议的申告权,根据情况的不同,或是会成为没有结果的手段,或是成为一件党争的武器。  

            我还要补充的是,对于大臣本身来说,尽管有时会受到控告  ——  或许是轻描淡写的控告  ——  但也比随时面对含糊其辞的申告要好得多,在申告面前保护他们将会难乎其难。大臣的辩护人为他进行辩护的一个重大理由,就是这样一个简明的短语:控告他!  

            我已经说过,但我再重复一遍:大臣是否享有信任或是否引起了怀疑,要看多数人是支持还是抛弃他。这就是合法的途径,是宪法精神的体现。寻求其他途径是毫无意义的。    

            注释:  

            [1]  个人的这些基本权利不一定会由于所有权力联合在一起而受到公开侵犯。但这些权力的联合必将能够支配与那些不容侵犯、不可剥夺的权利不相违逆的一切。因此,在英国,国王与两院的联合能够导致他们认为必须由政府和行政当局进行合法干预的一切变革。……英国贵族有一句格言,  “  我们不想改变英国法律  ”  ,这要比  “  我们不能改变英国法律  ”——  假如他们真这样说的话  ——  更为合理。人们由于不想改变法律而拒绝这样做,那可能说明它们有着内在的好处,或是不宜进行直接的变革。但是,如果出于我所无从理解的神秘的不可能性而加以拒绝,那就令人不可思议了。  

            宪政很少产生于人们的意志。是时间产生了它们。它们几乎是在不知不觉中逐渐形成的。有些情况使制定宪法变得必不可少,但此后便没有什么必不可少的事情了。应当给时间和经验留出余地,这两种改革的力量将会指引你运用业已合法掌握的权力,去改善已经做到的事情,并完成尚未完成的事情。《宪政反思》,159-l66页。  

            [2]  我这里谈到的英国大臣对国民舆论的尊重或关切,不幸仅适用于他们的内政。如果战事再起,他们就不再以任何借口、任何理由对那些以最温和的方式表达出来的最明确、最真挚的和平意愿作出反应,这就再清楚不过地证明,只要涉及大陆事务,这个内阁既不会征求人民的意见,也不会顾及人民的理性和利益。  

            [3]  非常奇怪的是,一种有点混乱的直觉总是在提醒人们注意我在本章阐述的这个真理,尽管这种直觉从未得到明确表达;而正是因为从未得到明确表达,它才容易导致危险的错误。  

            因为许多人都模糊地感到王权实际上是一种中立的权力,权限受到约束,没有什么不可接受的特权,于是人们便得出结论认为,授予它这些特权并无害处。由此,中立便遭到了破坏。  

            如果有人建议授予大臣们凌驾于个人自由之上的专横权力,那么人人都会反对这一建议,因为臣权的性质总是涉及到所有人的利益,如果授予他们这种专横权力,则危害立见。不过人们却习惯于把这种权力授予国王,因为他们被认为是公正无私的,正是由于这种让步,他们就会以公正为借口去摧毁公正。  

            任何专横的权力都与王权的性质背道而驰。因此,往往就会出现这样的局面:要么专横权力成为臣权的特性,要么国王本身不再保持中立而变成一个更为可怕的大臣,因为他把他所具有的不可侵犯性同那些他决不应当具有的特性融为了一体。在这种情况下,那些特性将会打破一切和平的前景和一切自由的希望。  

            [4]  我这里指的不是党派问题,在这方面,在动荡时期,学问并没有力量。我这里谈论的是政治经济学问题。  

            [5]  显然,我在这里使用责任一词并不是指法律责任,而是指意见的责任。  

            [6]  共和四年(1796)有三分之一被清除。共和五年(1797)有三分之一被驱逐。共和六年(1798)有三分之一遭否定。共和七年(1799)有三分之一获胜并造成破坏。  

            [7]  专制政治的信徒也会宣称国王并不仅仅是个人。但他们却由此推断说国王可以为所欲为,他的意志可以替代法律。我认为,一位立宪国王不仅仅是个人,但这是因为,如果没有大臣,国王不可能做任何事情,而他的大臣如果撇开法律,也同样不能做任何事情。  

            [8]  有人责难宪法规定的控告与审判大臣的形式太费时间,我想,没有必要在这里回答这种责难。如果有人发现审理那些最为复杂的案件并宣布那些掌握着国家命运的人们的去留荣辱,40天的时间间隔还算太长,那他肯定是个草率行事的人。        

        《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

        邦雅曼·贡斯当著    刘满译              

        第二编  适用于所有代议制政府的政治原则(下)      

              11.论下属的责任  

            确立了大臣的责任还不够;如果这种责任没有其行动目标的直接执行者,它就等于不存在。  

            必须让宪法规定的统治集团的所有等级都去承担责任的分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