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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对华战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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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4章

书籍名:《印度对华战争》    作者:内维尔·马克斯韦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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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宣布停火以后,印度政府发现:许多亚非国家明显地倾向于认为是北京方面作出了使争论回到会议桌上来的真诚努力。新德里觉得外界对它有压力,要它接受中国的停火建议,因而感到非常恼火。十一月底,新德里的官方发言人解释说,“那些不理解带有欺骗性的中国建议的全部含义的人,自然会问我们为什么不接受[中国的建议]。”尼赫鲁带有几分气忿地指出,尽管许多事对印度来说是了若指掌,但不结盟国家却总是理解不了。

            对阿拉伯联合共和国  [  投笔从戎注:埃及  ]  总统纳赛尔,印度政府当时是没有任何理由感到不满的。印度发现纳赛尔是“百分之百地”支持他们,并准备替印度打掩护,把印度的意见作为阿联的建议提出。在印度的鼓励下,阿联提出了召开亚非国家政府会议的建议,以讨论有关停火和双边谈判的可能基础问题。锡兰总理班达拉奈克夫人同意在科伦坡召开这次会议。十二月十日,锡兰、阿联、柬埔寨、加纳、印尼、缅甸等六个国家的代表团出席了科伦坡会议。有关政府事先已经听取新德里派出的部长级特使仔细说明了印度的最低要求。印度最低要求的实质仍然是要恢复九月八日的位置,换句话说,在西段应当准许印度回到他们在执行前进政策时建立的各个哨所;在东段则回到多拉哨所。

            在科伦坡的阿联代表团就按照印度的意见坚持要全面恢复九月八日的位置。但由于这是中国所显然不能接受的,因此阿联的意见遭到其它与会国的反对,最后提出了一项妥协方案。关于东段,科伦坡国家建议以实际控制线(即麦克马洪线)作为停火线。这个建议虽无视中国提出的双方部队从实际控制线后撤二十公里的规定,却将有争议的特定地区(例如塔格拉山脊以下地区)的问题,留待将来双边讨论解决。

            然而,科伦坡建议的核心,正如整个争端的核心一样,在于西段。科伦坡国家建议中国应该按照其停火声明中的建议后撤二十公里;而印度方面则不必采取相应的行动,印度部队仍可留驻原地。“在边界争端最后解决以前,中国军事撤退后所空出来的地区将是一个非军事区,由有待商定的双方民政点进行管理,而不损及印中双方过去处在这个地区的权利。”科伦坡建议的这一段话表明印度部队可以回到他们执行前进政策时渗入的地区,因此从新德里的观点来看这是对印度的一个关键性的让步。但科伦坡建议却有意地将这一点搞得含糊不清(大概也是不顾阿联的反对),因为这也可以解释为印度在西段越过实际控制线(即中国主张线)设立民政点必须同中国方面“商定”。

            次年一月,当班达拉奈克夫人到新德里提出科伦坡建议时,印度劝说她允许印度消除上述含糊不清之处。结果由班达拉奈克夫人发表了印度外交部起草的对原建议的“澄清”。  [  注:班达拉奈克夫人在三月致周恩来信中承认她在新德里所作的“澄清”,是由印度政府起草的。她在信中写道,文件“是由印度政府准备好的……用的是印度政府的语言”。  ]  其中关键性的一段是“西段由于中国军事后撤形成的二十公里的非军事区,由中印双方民政点进行管理。这是科伦坡会议的建议实质性的一部分。应由印中两国政府达成协议的是关于检查站的位置、数目及其人员组成等问题。”于是,尼赫鲁就通知班达拉奈克夫人,印度原则上接受经过澄清的科伦坡建议。与此同时,周恩来也通知班达拉奈克夫人,中国原则上接受科伦坡建议,似乎中印双方这次总算取得了一致意见。

            但是,周恩来声明他有“两点解释”,事实上是两点保留。按照印度政府所“澄清”的那样,科伦坡建议就是要中国实施其停火声明中大部分规定,而印度则没有采取相应措施的义务。因此,周恩来建议印军在东段也应同在西段一样,留驻原地不动。但按照中国的观点,难题出在他的第二点“解释”上。周恩来指出决不能容许印度人员,无论是军队还是民政人员,重新进入印度在执行前进政策时渗入的西段地区。北京认为,如果容许印度这样做,就“等于承认印度在一九五九年以后直到一九六二年使用武力侵入这个地区设立四十三个军事据点是合法的”。周恩来主动提出,中国也愿从这个地区撤出所有的军事哨所或民政检查站。周恩来说,不应因为他的“解释”或印度方面的保留而拖延会谈;这些分歧可以在会谈中求得解决。

            印度政府却仍然一如既往地反对同中国进行任何形式的直接商谈。尼赫鲁在人民院讲到:“除非我们认为,我们所提出的条件,即恢复九月八日的状态已经得到兑现,否则就不可能举行任何会谈,那怕是初步的会谈。”

            局面仍旧象过去一样地混乱,一样地矛盾重重。中国再次主张早日开始会谈,印度又予以拒绝,甚至对范围有限的官员“会谈”也提出了条件。议会的反对派对尼赫鲁不断施加压力,要求他更加明确地保证,在中国没有从印度的每寸领土上撤走以前,他将不同中国进行任何会谈。尼赫鲁似乎是在蔑视那些要求,他不厌其烦地重弹他的老调,说什么他愿在任何时候同任何人会谈,“即使是在战争中也同敌人会谈”。但在这些漂亮的词藻后面,印度的态度并没有改变,印度正竭力寻求一种办法,即避免同中国人会晤,又不使人觉得它是阻挠科伦坡会议国的努力。北京对科伦坡建议的保留给印度提供了答案。印度获悉这个消息后,马上宣布它“全盘”接受经印度澄清的科伦坡建议,同时并宣称,在北京没有全盘接受经印度澄清的科伦坡建议之前,不可能对会谈或讨论采取进一步的行动。印度运用巧妙的外交手段,再一次以中国作出实际让步为先决条件从而避免了谈判。阻碍会晤的责任似乎又落到了中国的身上。

            一般印象总认为印度似乎是千方百计地探索和平解决的渠道,而中国却加以阻挠。在这个时候,尼赫鲁曾提到把边界争端提交海牙国际法庭的可能性,这样一来就使这种印象更为加强了。不久前,尼赫鲁还曾断然排除了把主要的边界争端交付判决或仲裁的可能,  [  注:但提出愿将引起较小变动的印度领土要求交付仲裁或判决。见第一章第一节  ]  现在,他似乎翻了个斛斗。他告诉人民院说,“当时机到来时,如果议会同意的话,我甚至准备把关于疆界要求的基本争端提交给如海牙国际法庭这样的国际机构来审理”。于是外国报纸就把这说成是印度的一个重要让步,但尼赫鲁过后不久对他的这番话加了注解,而这却没有被人注意。提交国际法庭的设想在议会里遭到反对,议员们反对把祖国的一部分领土拿去作为裁决的对象。尼赫鲁立即后退。他解释说,这是一句随口讲出的话,“我说的是如果当时机来到的时候,如果人民院同意的话,如果议会同意的话,我们也许可以做这样设想”。尽管他已用种种条件冲淡了他开始所提到的交付国际法庭审理的意见,但尼赫鲁在以后给周恩来的信中,却依旧引用了这个提议,以此证明他是多么真诚地希望谋求和平解决。这一步棋是保了险的,因为北京根本不会接受这个意见,也不可能把有关中国主权的问题交付裁决,尤其是交付一个由国民党代表中国的组织去裁决。

            到了这个时候,事情已经很清楚了:由于在边境战争中失利,印度拒绝通过谈判解决争端的决心更加坚定了。一九六三年四月,周恩来给尼赫鲁的信中,谴责尼赫鲁采取不诚实的做法,指出印度根本无意举行谈判。周恩来说,印度利用科伦坡建议含糊不清的地方,把科伦坡建议解释为符合印度关于恢复九月八日位置的要求,一方面又企图把科伦坡建议变为裁决,强加在中国身上。至于提交国际法庭,“说穿了无非是为了掩盖印度政府拒绝谈判的事实而已”。周恩来反复申述,中国准备以双方原则上接受的科伦坡建议为基础,立即开始谈判。“如果印度政府由于国内外政策的需要,一时还不准备谈判,中国政府也愿意耐心地等待。”

            一年以后,尼赫鲁在议会里讲到,如果中国部队在西段从边界线的他们一侧二十公里地区内全部撤出,他将愿意考虑会谈(暗示印度将放弃坚持在那个地区重新设立哨所的主张)。而周恩来过去提出的正是同样的妥协方案。伯特兰·罗素(Bertrand  Russell)的两位代表同尼赫鲁讨论后把这个意见告诉了中国政府,中国并没有拒绝,只是说,如果这是个认真、严肃的建议,应该由印度政府自己提出来。但新德里却立即否认尼赫鲁曾委托罗素的代表转达任何口信,只是说,如中国军队从西部地区撤走,“这种新情况……可能值得考虑”。但是中国政府这个时候已决定,除非印度的态度有根本改变的明证,否则中国同印度进行边界问题的讨论将是徒劳的。北京说,它有充分的理由认为:

            即使在印度要求的先决条件都得到满足的情况下,印度政府也并不准备认真谈判和解决边界问题。印度政府历来的态度是:它根本不承认中印之间存在着边界问题;它武断地认为,它所主张的边界就是中印之间的已定界;它顶多承认双方有一些小的“分歧”。因此,它实际上认为,印度已经占了的中国地方是不容谈判的;印度企图占领的中国地方也是不容谈判的,如果要谈,也只是谈中国的撤出或印度的进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