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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与侦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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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章

书籍名:《法医与侦破》    作者:青宝 未闻 赖善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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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在民间偶尔还可以听到“雷打天收”这一骂人话语。然而历史上早已有人对雷击这一现象进行过比较唯物论的解释。如汉代唯物主义哲学家王充在其所著《论衡》一书中,就曾指出:雷是火,雷击死人并非“天怒”

            的结果。火气烧人身体时,人体上不得不留下痕迹,类似文字形状,人们则认为是天记书其罪过以晓示百姓,这是非常虚妄的。

            雷击死虽然属于自然灾害事故,但有时为了弄清死亡原因和事件性质等,也需进行法医检验。那么,什么是雷击死呢?它有何主要征象呢?

            人们大多耳闻目睹过雷鸣闪电这一自然现象。在雷雨季节,当天空中的阳电与地面上的阴电相遇时,便产生强烈的放电现象,此时发出的巨大轰鸣,称为雷;发出的强烈电光,称为闪电。当雷电作用于人体时,就会使人体发生损伤或致人死亡。

            因雷击所形成的损伤,称为雷击伤;因雷击而造成的死亡,称为雷击死。打雷下雨时,正处在高大的建筑物旁、大树下和野外空旷地带的人们,其中尤其是穿湿衣服和身上携带有金属物品者,容易被雷电击中。受雷击者常发生休克、心脏强烈收缩或者呼吸中枢麻痹导致死亡。受雷击而未死者,常留下精神错乱、记忆力减退、肢体麻痹、痉挛、视力障碍、感觉迟钝或过敏等后遗症。雷击死尸体,常可见到呈红色或红褐色树枝状的雷击纹,也就是古代人们误认为的“天书”。尸体皮肤上的雷击花纹,可以作为受到雷击的有力证据,但是,这种花纹容易在短时间内迅速消退或消失。因而若遇有雷击死事故发生时,应及时进行尸体检验。雷击死尸体,还可见到电流烧伤、电流出入口,以及机械性损伤如颅骨骨折,脑、肝、肺损伤等。可见到衣服被烧毁或撕碎,随身所带金属物品被熔化或变形以及尸体相应部位皮肤被带电的金属烧伤等。检验鉴定雷击死案例时,除尸体征象外,还要注意了解该地区是否出现过雷击天气,现场周围建筑物、树木和牲畜等有无被雷电击毁、击死的情况。

          

          

              

        第三十九章扑朔迷离的急死

            天下之大,无奇不有。一个人如果寿终正寝或者在枪林弹雨之中、病入膏肓之际死去,到也并没有什么让人感到奇怪和费解的,但如果一个“好端端”的人,突然不明不白地死去,则不能不使人惊奇,让人疑窦顿生。

            一对新婚夫妇,在新婚之夜,送走最后一批贺喜客人之后,关上房门,熄灯就寝。正当新娘沉浸在性生活的甜蜜之中时,新郎却在新娘身上永远地“睡着”了。

            开始新娘并末感到意外,以为新郎白天太忙太累而早早入睡了。但不久新娘感到新郎的身体和四肢渐渐开始发凉,推又推不醒,开灯观看,更觉不对,叫来公公、婆婆察看,新郎早已断气。在新婚燕尔之际,这位新郎便抛下可怜的新娘,悄悄地离开了人世。

            这可谓一奇了吧!还有奇者,一个患者到医院去就诊治病,医生在作叩诊检查时,只用手轻轻地叩了病人胸部一下,想不到该病人竞如此“小气”,因此一命呜呼。更有甚者,现实生活中还有这样世界至今未解之谜:一个看上去非常健康的男青年,竞在深夜的睡眠中,突然一声惊叫,随即痉挛抽搐而死。这一现象世界各地均有发现,法医学上称之为青壮年急死综合症。这种死亡,不仅死得奇奇怪怪,而且绝大多数发生于20~40岁的男性青壮年人,绝大多数发生于凌晨2~4时的睡眠中。

            更奇怪的是,不论是尸表检查,还是尸体解剖,都找不到有何异常、足以构成死因的明显病变。因而关于其死因,有各种各样的猜测和假说。

            象上述这种平时似乎健康的人,突然出人意料而发生的非暴力性死亡的现象,法医学上通常称之为猝死或急死。世界卫生组织将症状出观后24小时以内死亡的,均规定为猝死。

            猝死是由于体内某种潜在性疾病或机能障碍而引起的,属因病变所致的非暴力死亡,可发生于任何年龄阶段的男女,但猝死者当中,以男性居多,高达70~80%。

            猝死本不涉及法律诉讼问题,但由于死亡发生得太突然、太迅速,在吃饭、饮酒、走路、爬山、骑车、赛跑、讲演、劳动、休息等日常活动过程中,在事前没有征兆的情况一,突如其来,让人感到非常意外,尤其是在与人抓扯和打架斗殴过程中,或在夫妻关系不和等情况下发生的猝死,更易被人们怀疑为外表不留痕迹的谋杀或伤害致死。与此相反,在有的杀人案件中,罪犯作案后为逃避罪责,又鱼目混珠,将谋杀伪称为暴卒身亡。因此,当发生这类事件时,法医检验成了澄清疑点,揭露犯罪,保护好人的重要手段。

            猝死是怎样发生的呢?通常它是在内外因的交互作用下发生的。

            一、猝死的内因这是猝死发生的根本的、第一位的原因,是指死者生前体内的潜在性疾病或病变。凡是猝死者必有内因,必是由于体内重要器官发生严重疾病或机能障碍才引起的。而这些疾病,常常潜伏地进行,由于机体代偿适应功能的作用,患者往往不呈现任何症状或者只有轻微症状。因此,猝死者生前好似健康人,能从事日常的工作、学习、劳动和社交等活动。

            能够引起猝死发生的潜在性疾病是很多的,较常见的有:1.心血管系统疾病如冠心病、高血压病、心肌炎、心包炎、心包积血、心瓣膜病、动脉瘤破裂、肺动脉栓塞等。

            2.呼吸系统疾病诸如喉头水肿、大叶性肺炎、支气管肺炎、间质性肺炎、空洞性肺结核、肺动脉栓塞等。

            3.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常见的有蛛网膜下腔出血、脑出血、流行性脑脊髓膜炎、流行性乙型脑炎、脑肿瘤、癫痫等。

            4.消化系统疾病如急性消化道出血、急性出血性胰腺炎、胃和十二指肠溃疡穿孔和大出血、中毒型急性细菌性痢疾等。

            其他疾病,如肾上腺机能不全、宫外孕、羊水栓塞、胸腺淋巴体质等,也都可能成为引起猝死的内因,导致死亡结果的出现。

            在上述引起猝死的疾病中,以心血管系统疾病最为多见,其次为呼吸系统疾病。

            成年人的猝死多由心血管系统疾病引起,小儿猝死多由呼吸系统疾病引起。

            二、猝死的外因猝死主要是由内因引起的,但在多数情况下,猝死的发生又有外因的作用和参与。猝死的外因就是诱发或促使机体内潜在性疾病突然向恶性转化,导致猝死发生的外在因素。这些因素,对引起猝死来说,尽管仅起着条件作用,但有时却是猝死发生必不可少的条件。

            和内因疾病一佯,能诱使猝死发生的外因也很多,常见的有:1.精神因素如狂喜、狂怒、极度紧张、恐怖、惊吓等精神过度兴奋或过度抑制,都可诱发有潜在性疾患者猝死。

            2.体力活动诸如赛跑、游泳、爬山、重体力劳动等剧烈运动或者疲劳过度,容品诱使心血管系统疾病患者发生猝死。

            轻微外伤、暴饮暴食、过冷过热以及感染等,也都可以成为猝死发生的诱因。

            这些外因,对于身体健康、正常的人来说,也许毫无危害或危害不大,而对于具有某种潜在疾病的人来说,却可诱发或加速疾病的恶化,导致死亡的发生。但无论如何,不管外因对猝死的发生来说起了多大的作用,是多么必不可少,它也只能作为一种外在的;间接的、条件性的因素,不能作为猝死的直接原因。明确这一点,对于分清责任至关重要。

            检验猝死尸体,查明死者生前的既往病史,临死前的征象,对于确定死亡原因有一定的帮助。查明猝死尸体的外表征象,也能为查明死因提供线索和帮助,但由于猝死尸体的外表征象不具有特异性,因而仅根据尸表检验是难以弄清真正死因的。

            猝死死因的确定,主要是靠尸体解剖,通过对各个器官组织进行病理解剖学检查,并在排除中毒死亡和其他暴力死亡可能的情况下来实现的。因此,检验猝死尸体,必须全面细致地检查各器官组织有无病变,有何病变及病变程度。同时,还应提取胃内容物、血液、尿或者肝、脑组织等进行毒物化验分析检查。

            就绝大多数猝死来说,死者器质性病变比较明显,通过尸检是能够查明引起猝死发生的疾病,查明死因的。但也有少数例外,有的尽管进行了详尽而系统的尸体检验,仍不能查出足以构成死亡原因的病理变化。本节开头提到的青壮年急死综合症,就属于这种情况。对于这类急死事件的检验,必须慎之又慎,切勿轻易作结论。

          

          

              

        第四十章尸表检查与尸体剖验

            《重刊补注洗冤录集》记载有这样三个案例:案例一从前,有叔侄二人因各自的利益而发生争吵。侄因其仆人被叔追打,便将她藏起来,而向官府诬告说叔叔将仆人逼入水里淹死了。由于无尸可验,所以官府一时不能定案。这个仆人右手有六指,不巧当时河里漂下一具尸体,右手也是六指,侄便将此冒认为该仆人的尸体。官府遂验此尸,查明身上确有伤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