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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咸平经济论文7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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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0章

书籍名:《郎咸平经济论文76篇》    作者:郎咸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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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⑥2003年6月,在扬州组建扬州科龙电器有限公司,动工建设年产超过300万台的以出口为主的大型冰箱、冷柜生产基地,总投资预计达1.5亿美元。

            ⑦2003年12月29日,科龙与南京伯乐签定合作协议,南京伯乐将以两条产能达50万台的无氟冰箱生产线和厂房等硬件入股,科龙以品牌、技术和资金入股并处于控股地位。具体金额不详。

            不算南昌工业园和扬州生产基地这两项投资,光是用于并购,科龙就投入至少4亿元的真金白银。除此之外,科龙还是华意压缩(资讯  行情  论坛)的第二大股东。

            作为消费品生产企业,科龙在日常运营中产生了巨大的现金流。例如,科龙电器2003年主营业务收入为61.7亿元。一般地,科龙的经销商都是先付款后提货,而在供货商和广告商那里,科龙可以拿到30天到90天的账期。以60天的平均帐期来计算,就有10亿元的现金一直留在科龙的账面上(  )。因此,科龙有充裕的现金用于投资。显然,收购科龙给顾雏军带来了产业收购扩大效应,他动用了科龙的强大资金流来帮助他对冰箱产业的整合

            顾雏军事件的反思

            顾雏军对冰箱业的整合得到了中国专家学者和政府官员的赞美之声。甚至有人将他诩为中国的摩根。我们不排除顾雏军的殚精竭虑和运营管理的成效,但是换个角度,我们看到的则是在国退民进大潮背景下,一个长袖善舞,精于运作的顾雏军。难道顾雏军模式就是我们经济改革十于年来所期望的“民营企业家”吗?如果顾雏军就是中国民营企业家的典范,那我真要为中国的未来而哭泣了。顾雏军先生会不会在后的运作中继续故伎重演,本文中的部分假设是否能进一步验证,我们将拭目以待。

        http://finance.sina.cn  2004年08月16日  12:02  新浪财经

        2006/12/09

        郎咸平:保护投资者  振兴股市新思维

        2002年3月31日  

            我们应当审慎地提出一个“新监管”思维,考虑如何在大陆法系架构下,尽快融入“辩方举证”和“集体诉讼”这两项保护小股东的规则。

            我们剖析几个香港上市公司的案例,看他们如何以让人叹为观止、匪夷所思的手法,在法律的边缘与空隙中玩杂技魔术。如此复杂的手法,非绝对冷酷地推行法制化不能禁止。

            中国加入WTO以后,股市将逐步对外开放并与国际接轨。不难想像,在不久的将来,中国股市会进一步向香港及世界股市靠拢。加上中国目前正全力加强产权改革与股份制改造等措施,可以预见,中国经济体制正更加快速地朝着民营化方向发展。

            但我心中总是存在一个隐忧。香港政府上个月公布香港居民有125万人生活在贫穷线以下(每月家庭所得不及3000港元),且近来失业率高企(2001年第4季失业率高达6.1%)。经济滑坡,这将使贫穷线以下的居民人数继续增加……

            当我回顾我们的邻国菲律宾的经济发展时,很沉痛地想到这个在50年代早已实施民营化的亚洲强国如今安在?该国老百姓的母亲、太太和女儿们,如今必须远赴他乡做女佣。

            我们目前所推行的民营化政策会将我们推向美国般的繁荣吗?有没有可能将我们推向如同菲律宾的不归路呢?

            当我看到香港125万居民的家庭每月收入竟低于香港菲佣的4000港元工资时,不由打了一个寒颤。我甚至觉得我们更向菲律宾女佣模式靠拢,而离炫目的美国民营经济更远了。为什么呢?

            虽然原因很多,但香港股市与房地产对香港百姓的剥削是不可诿过的。在此我不谈论房地产,只将注意力放在股市的剥削上。举例而言,李泽楷的“电讯盈科”收购“香港电讯”时,股民手中的市值损失高达2500亿港元(参见2001年5月号《新财富》)。这个数字是什么概念?那是中国GNP的1/36(2001年中国GNP预计为1.14万亿美元)。而更令人痛心的是,在香港现行法制基础上,百姓竟申诉无门。

            香港法制系统如同英美等国,属于普通法系。在普通法系的架构下,法庭的判例以案例与陪审团为主。对于“银广夏”、“猴王”这类案例而言,陪审团的判例基本上不需要法条的支持,而只需老百姓主观认定。

            举例而言,当法庭询问陪审团有关“银广夏造假”是否有罪时,陪审团成员不需具备任何法律素养,可以仅凭本身的主观意识决定其是否有罪。但以中国的大陆法系而言,一切判案必须以法条为基础。当法条不健全时,比如“银广夏”、“猴王”案例,整个司法系统简直对其无能为力。这也是我国目前所处的困境。

            普通法系对于弱小股民的保护是优于大陆法系的,但为什么香港老百姓仍是申诉无门呢?主要是因为普通法系对证交法的执行而言,也不是全无障碍的。以香港来说,我们目前所欠缺的是“辩方举证”及“集体诉讼”。但以香港2001年所修订的证交法案来看,这两个政策的推行基本上是被利益团体所操纵而胎死腹中了。我必须指出,证券市场法制化的推行是痛苦和困难的。就算是在美国也不能免于利益团体的干扰。但为什么美国人能而我们不能呢?

            1933年以前的美国股市正如今天的亚洲股市。从1929年到1932年间,美国纽约证交所的市值由890亿美元降至150亿美元。在这期间投资者信心完全崩溃,许多股票甚至完全无交易。根据史料记载,当时美国股市的崩溃不是因为基本面出了问题,而是投机因素使然。当时全美55%的个人储蓄均用在炒股上。而其中很大一部分是利用融资(margin)方式炒股。但对于融资度却没有限制。虽然当时最大的放款者是证券公司,但其融资却大部分来自于银行借款(这是否与亚洲极为类似?)。当1929年股市大崩盘来临时,造成连锁反应:银行逼迫证券公司还钱,证券公司强卖客户股票,从而造成股市进一步下跌,银行进一步逼迫证券公司还钱……形成恶性循环。

            美国国会在1933年时针对此事进行了听证。听证报告指出,20世纪20年代(1929年崩盘以前)股市之所以那么兴旺,主因是证券公司的炒作。证券公司发售股票时,自己先行大量买入,造成股价攀升,而不知情的投资人随后跟进(就是中国股市所谓的“与庄共舞”),造成股价进一步上升。证券公司与庄家随后就将股票卖予散户而大赚其钱。

            当时有充分证据显示,上市公司造假情况非常严重(有如中国的“银广夏”),而公司内部人也大量进行内幕交易,掠夺小股民,但由于法制不健全,上市公司根本不注意信息披露,甚至不出年报。此外当时尚未建立股东大会代理制度,更让上市公司为所欲为。

            美国政府在罗斯福总统的强势领导下,走了一步当时全国都反对的险棋—加强法制化以维持股市的发展。当时正值美国经济大恐慌时期,罗斯福的智囊团正在拟定国家复兴法案(National  Recovery  Act)。而以道格拉斯(William  O.  Douglas)为主的智囊团们也要求总统制定严格的证交法,其理念就是将政府力量引入股市监管。罗斯福总统虽然不能完全明白监管与股市发展之间的关系,但第六感告诉他,“这将是美国未来百年强盛的基础。”于是他毅然接受了加强监管的理念。

            当时证交法分为《证券法》(Securities  Act)和《交易法》(Exchange  Act)。《证券法》授权联邦交易委员会(Federal  Trade  Commission)监管一级市场的市场规则与信息披露,《交易法》则罗列美国国会对美国股市前述的调查结果。

            由于《证券法》主要为一级市场信息披露,不太涉及政府干涉,所以很快获国会通过。但《交易法》不同,由于该法罗列股市众多问题,因此政府强力介入是不可避免的。当时证券界担忧法制化会造成股市萎缩(中国股市对加强监管的呼吁似乎就有类似反应),因此他们提出自己的方案。为让《交易法》顺利通关,美国政府当时做了不少让步,最大让步是成立了美国证监会。为什么呢?因为证券界不希望联邦交易委员会介入,尤其不希望时任联邦交易委员会主席同时高呼管制的兰德斯(James  M.  Landers)介入,因此他们同意成立一个政府的代理机构,即美国证监会,而美国证监会仅可以负责股市监管。在证券界的压力下,美国政府又让了步,允许证券界的大庄家出任美国证监会第一任主席,那人就是肯尼迪(Joseph  Kennedy)。

            这位肯尼迪就是美国总统肯尼迪的父亲。当时发展至此,我们只能对美国的证监制度捏一把汗—美国政府不得不向利益团体低头。但大家是否记得,美国国歌中有句歌词“天佑美国”。因为除了天佑美国之外,我实在找不到其它原因可以解释其后戏剧性的发展—美国证券界人士做梦也没想到,肯尼迪竟然在日后善用自己以往的违规经验,变成证券界违规者的大杀手。而他甚至聘任兰德斯与道格拉斯做他副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