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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7章

书籍名:《资本论》    作者:卡尔.马克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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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使人民衰落,因而使城市、教会、什一税也衰落……  国王和当时的议会为医治这一弊端表现出的智慧是值得赞叹的……  他们采取措施来制止对公有地的灭绝人口的掠夺,来制止随之而来的灭绝人口的牧场的形成。”

        1489年亨利七世颁布的第19号法令,禁止拆毁附有20英亩以上土地的农民房屋。亨利八世二十五年颁布的法令,又重新规定这条法律。其中谈到:

        “很多租地和大畜群,特别是大羊群,集中在少数人手中,因此地租飞涨,耕地荒芜,教堂和房屋被毁,无力养家糊口的人多得惊人。”

        因此法律规定重建那些荒废了的农场,制定耕地和牧场的比例等等。1533年的一项法令抱怨不少所有者拥有24000只羊,于是限定不得超过2000只。但是,人民的抱怨和从亨利七世以来150年内相继颁布的禁止剥夺小租地农民和农民的法律,都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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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样毫无效果。它们毫无效果的秘密,培根已经不自觉地透露给我们了。他在《文明与道德论文集》第29节中写道:

        “亨利七世的法令是深思熟虑的和值得赞赏的,因为它建立了一定标准的农场和农舍,也就是说,为农场和农舍保持一定数量的土地,这样,它们就能提供相当富裕的、不是处于奴隶地位的臣民,并能使耕犁掌握在所有者手中,而不是掌握在雇工手中。”

        但是,资本主义制度却正是要求人民群众处于奴隶地位,使他们本身转化为雇工,使他们的劳动资料转化为资本。在这一过渡时期中,立法也曾力图使农业雇佣工人的小屋保有4英亩土地,并且禁止他们以自己的小屋招揽房客。1627年,在查理一世的时候,丰特米尔的罗吉尔·克罗克在丰特米尔的领地上修建一座小屋时,还因没有拨出4英亩土地作为小屋的永久附属物而被判罪;1638年,在查理一世的时候,还任命了一个皇家委员会来监督旧法律的实施,特别是关于4英亩土地的法律的实施;克伦威尔还禁止在伦敦周围4哩的地区内修建未附有4英亩土地的房屋。在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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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世纪上半叶,如果农业工人的小屋未附有1—2英亩土地,他还会到法院去控告。但是现在,如果小屋附有一个小园子,或者在远离小屋的地方可以租到一点点土地,就是很幸运的了。汉特医生说:

        “地主和租地农场主在这方面是行动一致的。他们认为,小屋附有几英亩土地就会使工人过于独立。”“神圣”的法律干什么去了?这就是现代庸俗经济学和庸俗法学所极力向我们推崇的“法制”社会。

        在十六世纪,宗教改革和随之而来的对教会地产的大规模的盗窃,使暴力剥夺人民群众的过程得到新的惊人的推动。在宗教改革的时候,天主教会是英国相当大一部分土地的封建所有者。对修道院等的压迫,把住在里面的人抛进了无产阶级行列。很大一部分教会地产送给了贪得无厌的国王宠臣,或者非常便宜地卖给了投机的租地农场主和市民(今天的国有资产也卖得非常便宜),这些人把旧的世袭佃户大批地赶走,把他们耕种的土地合并过来。法律保证贫苦农民对一部分教会什一税的所有权,也被暗中取消了。伊丽莎白女王一次巡视英国之后叫喊说:“穷人到处受苦难。”在她执政的第四十三年,终于不得不通过征收济贫税而正式承认有需要救济的贫民。

        “这一法律的起草人不好意思说明起草该法律的理由,因此一反惯例,未附有任何说明性的序言就把该法律公布了。”

        查理一世十六年颁布的第4号法令宣布这项法律是永久性的,事实上只是在1834年,这项法律才获得新的更严格的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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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式。【从下述事实也可以看出新教的“精神”。在英格兰南部,若干土地所有者和富有的租地农场主聚首集议,拟就了关于正确解释伊丽莎白济贫法的十个问题。他们请当时著名的法学家皇家律师斯尼格(后来在詹姆斯一世时曾任法官)对这十个问题发表意见。“第九个问题是:本教区某些富有的租地农场主想出了一个能排除法令执行中遇到的任何困难的巧妙计划。他们建议在本教区设立一座监狱。每个贫民如不愿被投入上述监狱,就不予救济。其次,应当通知邻近居民,如果有人打算租赁这个教区的贫民,他可以在一定的日子,以密封函件提出他愿出的最低价格。这个计划的起草人认为,邻郡有这样的人,他们不愿劳动,但又没有财产或信用,以便获得租地或船舶来过不劳而获的生活。这种人经过开导,可以对教区作一些很有益的事情。如果贫民在雇主的保护下死亡,那就罪在雇主,因为教区对这些贫民已经尽了自己的义务。但是,我们耽心,现行法令不会允许实施这类英明措施,但你们要知道,本郡及邻郡的所有其他的自由农都赞同我们的意见,来敦促他们的下院议员提出这样的法案:允许监禁贫民和强迫贫民劳动,从而使任何拒绝受监禁的人都无权要求救济。我们希望,这样能使贫民不致要求救济。”(罗·布莱基《古今政治文献史》1855年伦敦版第2卷第84、85页)——苏格兰农奴制的废除要比英格兰迟几百年。1698年索耳通的弗列特切尔还在苏格兰议会中说:“在苏格兰,乞丐的人数估计不下20万。我,一个原则上的共和主义者,能提出的消除这种现象的唯一办法是恢复农权制的旧状态,把一切没有能力独立谋生的人变为奴隶。”伊登在《贫民的状况》第1卷第1章第60、61页上说:“农民的自由是需要救济的赤贫的开始……  工场手工业和商业是我国贫民的真正父母。”伊登和苏格兰的那位“原则上的共和主义者”的错误只在于:不是农奴制的废除,而是农民的土地所有权的废除,才使农民成为无产者,成为需要救济的贫民。——在法兰西,剥夺是以另外的方式完成的,但1566年的穆兰敕令和1656年的敕令相当于英格兰的济贫法。】宗教改革的这些直接的影响并不是它的最持久的影响。教会所有权是古老的土地所有权关系的宗教堡垒。随着这一堡垒的倾覆,这些关系也就不能维持了。【罗杰斯先生当时虽然是新教正统派的故乡牛津大学的政治经济学教授,却在他所著的《英国的农业史和价格史》一书的序言中强调宗教改革使人民群众贫困化。】

        在十七世纪最后几十年,自耕农即独立农民还比租地农民阶级的人数多。他们曾经是克伦威尔的主要力量,甚至马考莱也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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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认,他们同酗酒的劣绅及其奴仆,即不得不娶主人的弃妾的乡村牧师相比,处于有利的地位。甚至农业雇佣工人也仍然是公有地的共有者。大约在1750年,自耕农消灭了,而在十八世纪最后几十年,农民公有地的最后痕迹也消灭了。我们在这里不谈农业革命的纯经济原因。我们只来研究一下它的暴力手段。

        在斯图亚特王朝复辟时期,土地所有者通过立法实行掠夺,而这种掠夺在大陆各处都是不经过立法手续就直接完成了的。他们取消了封建的土地制度,也就是使土地摆脱了对国家的贡赋,以对农民和其他人民群众的课税来“补偿”国家,他们要求对地产的现代私有权(他们对地产只有封建权利),最后,他们强令实行定居法。只要把情况相应地改变一下,它们对英国农民的影响,就同鞑靼人波利斯·戈东诺夫的命令对俄国农民的影响一样。

        “光荣革命”把地主、资本家这些谋利者同奥伦治的威廉三世一起推上了统治地位。他们开辟了一个新时代,使以前只是有节度地进行的对国有土地的盗窃达到了巨大的规模。这些土地被赠送出去了,被非常便宜地卖掉了,或者被用直接掠夺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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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并到私人地产中去了。所有这一切都是在丝毫不遵守法律成规的情况下完成的。法制又如何?法律代表的只是利益,而不是所谓的公理正义。公理和正义只有在依附于利益时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用这种欺骗的方法攫取的国有土地和从教会夺来的土地,既然在共和革命中没有再度失去,就构成现今英国寡头政治的贵族领地的基础。市民资本家鼓励这种做法,为的是把土地变成纯粹的商品,扩大农业大规模生产的范围,增加来自农村的不受法律保护的无产者的供给等等。并且,新土地贵族又是新银行巨头这一刚刚孵化出来的金融显贵和当时靠保护关税支持的大手工工场主的自然盟友。英国资产阶级为了自身利益做得同瑞典的市民一样正确,虽然后者的做法相反:他们同自己的经济堡垒即农民协同一致,支持国王用暴力从寡头政府手中夺回王室土地(从1604年开始,后来在查理十世和查理十一世时继续进行)。今天的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中国农民也是中国城市下层市民的经济堡垒。

        公有地——同刚才谈的国有土地完全不同——是一种在封建制度掩护下保存下来的古代日耳曼制度。我们已经知道,对公有地的暴力掠夺大都伴有变耕地为牧场的现象,它开始于十五世纪末,在十六世纪还在继续下去。但是,当时这一过程是作为个人的暴力行为进行的,立法曾同这种暴力行为斗争了150年而毫无效果。十八世纪的进步表现为:法律本身现在成了掠夺人民土地的工具,虽然大租地农场主同时也使用自己独立的私人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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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