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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每一个人就是整个国家(2)

书籍名:《精神自治》    作者:王开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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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仪式一完,华盛顿真就回家了。像一个凯旋的大兵,两手空空,轻松地吹着口哨,沿波托玛克河,回到阔别多年的农庄。那儿有一幢简楼、家人和几条可爱的狗等着他。5年后,当美利坚急需一位总统的吁求正式下达,他的休养计划被迫中止。但连任两届后,他坚决辞去了公职,理由很简单:我老了,不能再耽搁下去了。他当然明白,假如自己乐意,即使再耽搁几年,也不会有人喊“下课”的。但那样一来,即等于背叛了自己的信仰,等于不尊重国家和民众对自己的选择……离职后不久,他在故乡平静地去世。

  布衣——将军——布衣——总统——布衣,此即华盛顿平凡而伟大的生涯故事。8年军旅,置生死于度外;8年总统,值国家最艰困之时,实无福禄可享……每一次都是临危受命,挽狂澜于即倾;每一次都是听从国家召唤,履践一个公民的纯洁义务。

  那提议用“华盛顿”来为首都命名的人真是太智慧了。

  史上大人物的名字比比皆是,可真正禁得住光阴测试和道义检验的却寥寥。有的凭权势或时运,固可煊赫一朝,但验明正身后很快即暗淡无光,甚至被弃汰如粪、沦为恶名。而“华盛顿”不,作为生命个体,他的清白、诚实及所有伟岸特征皆完整保持到了终点。作为一个响亮的精神名词,内涵不会因光阴的淘洗而褪色变质,相反,却历久弥新,来自后世的敬重与感激——随着历史经验的积累和世界坐标的参照——而愈发强烈、挚深……

  2000年

  (第二节 是“国家”错了

  在民法的慈母般的眼里,每一个人就是整个国家。

  ——孟德斯鸠

  1

  一百年前的法兰西。正义的一天——

  1898年1月13日,著名作家左拉在《震旦报》上发表致共和国总统的公开信,题为《我控诉》,将一宗为当局所讳的冤案公曝天下,愤然以公民的名义指控“国家犯罪”,替一位素昧平生的小人物鸣不平……

  该举震撼了法兰西,也惊动了整个欧洲。许多年后,史家甚至视之为现代舆论和现代知识分子诞生的标志。

  事件源于法兰西第三共和时期,1894年,35岁的陆军上尉、犹太人德雷福斯受诬向德国人出卖情报,被军事法庭判终身监禁。一年后,与此案有关的间谍被擒,证实德雷福斯清白。然而,荒谬登场了,受自大心理和排犹意识的怂恿,军方无意纠错,理由是:国家尊严和军队荣誉高于一切,国家不能向一个“个人”低头。这个坚持得到了民族主义情绪的响应,结果,间谍获释,德雷福斯“为了国家利益”——继续当替罪羊。

  面对如此不义,左拉怒不可遏,连续发表《告青年书》《告法国书》,披露军方的弥天大谎,痛斥司法机器滥用权力,称之“最黑暗的国家犯罪”,称法兰西的共和荣誉与人权精神正经历噩梦。尤其《我控诉》一文,如重磅炸弹令朝野震动,所有法国报刊都卷入了争论,左拉更被裹至旋涡中心:一面是良知人士的声援;一面是军方、民族主义者的谩骂,甚至有暗杀恐吓。

  左拉没退缩,他坚信自己的立场:这绝非德雷福斯的一己遭遇,而是法兰西公民的安全受到了国家权力的伤害;拯救一个普通人的命运就是拯救法兰西的未来,就是维护整个社会的道德荣誉和正义精神。在左拉眼里,他这样做,完全是履践一个公民对祖国和同胞的义务,再正常再应该不过了。

  然而,令人悲愤的一幕又出现了:一个真正的爱国者总是为他的国家所误解。同年7月,军方以“诬陷罪”起诉左拉。作家在友人的陪伴下出庭,他说:“上下两院、文武两制、无数报刊都可能反对我。帮助我的,只有思想,只有真相和正义的理想……然而将来,法国将会因为我挽救了她的名誉而感谢我!”

  结果,左拉被判罪名成立,流亡海外。

  左拉远去了,但这个英勇的“叛国者”形象,却像一颗尖锐的沙子折磨着法国人的神经,这毕竟是有着反强权传统、签署过《人权宣言》的民族……终于,敏感的法兰西被沙粒硌疼了,渐渐从“国家至上”的恍惚中醒来:是啊,不正是“个人正义”守护着“国家正义”吗?不正是“个体尊严”组建了“国家尊严”吗?国家唯一让国人感到骄傲和安全的,不正是它对每个公民作出的承诺与保障吗?假如连这点都做不到,国家还有什么权威与荣誉可言?还有什么拥戴它的理由?

  愈来愈多的民意开始倒戈,向曾背弃的一方聚集。在舆论压力下,1906年7月,即左拉去世后第4年,法国最高法院重新宣判:德雷福斯无罪。

  军方败诉。法院和政府承认了自己的过失。

  法兰西历史上,这是国家首次向一个“个人”低下高傲的头颅。

  德雷福斯案画上了公正的句号。正像九泉之下的左拉曾预言的那样:法兰西将因自己的荣誉被拯救而感激那个人——那个率先控诉母邦的人。

  作为一桩精神事件,德雷福斯案之所以影响至深,且像爱国课本一样被传颂,并不因为它“蚍蜉撼大树”的奇迹,而在于它紧咬不舍的人权理念,在于它揭呈了现代文明的一个要义:生命正义高于国家神话;人的价值胜过一切权威;任何蔑视、践踏个体尊严和利益的行为都是犯罪,都是对法之精神的背叛、对生命的背叛。

  可以说,这是世界人权史上的一次重要战役,在对“人”的理解和维护上,它矗起了一座里程碑。

  2

  国家是有尊严的,但尊严不是趾高气扬的“面子”,它要建立在维护个体尊严和保障个体权益的承诺上,要通过为公众服务的决心、能力和付诸来兑现,它不能要求预支,更不能凭空勒索。在价值观上,国家权威与公民权益不存在大小之分,个体永远不能沦为集体羽翼下的雏鸟或孵卵,否则,就会给权力滥用国家名义谋集团之私或迫害异己提供依据。孟德斯鸠早就说过:“在民法慈母般的眼里,每一个人就是整个国家。”法国《人权宣言》、美国《权利法案》及联合国的《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公约》,都开宗明义地宣扬了该常识。

  如果为了国家利益可任意贬低个体尊严,如果牺牲个体自由与权利的做法得到了宣传机器的大肆鼓吹,那么,不管该国家利益被冠以怎样的“崇高”或“伟大”,其本质都是可疑的。任何政府和部门之“权威”,唯有在代表公意时才具合法性,才配得上民间的服从。在一个靠常识维护的国家里,每一个“个人”都是唯一性资源,都拥有平等的社会席位,每个人的福祉都是国家重要的责任目标……正是基于这些同构、互动和彼此确认的关系,个人才可能成为国家的支持者,才会滋生真正的爱国者和“人民”概念。

  权力会出错,领袖会出错,政府会出错,躲闪抵赖本来就可耻,而将错就错、封杀质疑就更为人不齿了,也丢尽了权力的颜面。

  有无忏悔的勇气,最能检验一个团体、政府或民族的素养与质量。1992年11月,教皇约翰·保罗二世为17世纪被教廷审判的伽利略正式平反,不久又致函教皇科学院,为达尔文摘掉了“异端”罪名。连素以“万能”著称的上帝代言人都承认“寡人有疾”,更何况凡夫俗子?同时也说明,这不失为一位胸襟辽阔、值得信赖的“上帝”。

  1997年,美国总统克林顿正式为士兵艾迪·卡特平反,并向其遗属颁发了一枚迟到的勋章。艾迪是一位非洲裔美军士兵,曾在反法西斯战争中立下战功,后被误控有变节行为,停止服役。1963年,艾迪抑郁而终,年仅47岁。事隔半个世纪,美国政府终于良知醒来,并向亡魂道歉。

  曾炒得沸沸扬扬的《抓间谍者》禁书案,经过3年审理,于1988年10月,由英国最高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政府起诉。这部被视为泄露国家机密的书,拥有自由印刷、发行和报刊转载的权利。

  不得不承认,当今世上,让政府向个体认错、大人物向小人物认错、大国向小国认错……确属不易,关键要有一种良好的理性制度、一套健正的社会价值观和文化心理——既要有周严的法律保障,又要有公正的民心资源和舆论环境。要坚信:错了的人只有说“我错了”时——才不会在精神上惨败,才不会在道德和尊严上输光。今天,在美国前总统尼克松的私人图书馆里,最常听到的便是他的录音资料:“犯下错误不可怕,可怕的是掩盖错误……”谁也没过多责备这位自责的老人,在他去世一周年之际,美国仍发行了印有其头像的纪念邮票。

  3

  德雷福斯案,至少有两点让一百年后的我大为感慨,也是让我吃惊和敬羡的地方。

  首先,舆论的“讨论空间”如此之大。

  它包含“此类政事竟允许舆论参与”(即民众的知情范围和讨论范围)和“舆情的规模、幅度、持续性竟如此强劲”(民众对公共事务的积极性)两层意思。一个世纪前,一个冒犯国家威严、对政府不恭的声音竟能顺利出笼,竟有报刊敢“别有用心”地发表——且不受指控,确乎不可思议。而在一场对手是国家机器的较量中,竟有那么多的民间力量汹涌而入,不仅不避嫌、不为尊者讳,反而敢于大声对政府说“不”,就更令人惊叹了。试想,在另一些国度,即使有左拉般的斗士站出来,谁又保证会有《震旦报》那样不惧烧身的媒体呢?《我控诉》能公开问世并迅速传播,至少说明一点:在当时法国,此类政治问题的讨论空间是存在的,或者说,言论自由有较可靠的社会根基和法律依据,连政府都没想要去背叛它——这确令人鼓舞。否则,若话题一开始就被封杀,“德雷福斯”连成为街谈巷议的机会都没了。而在别的地方和时代,让这类事胎死腹中、秘密流产后偷偷埋掉,是最容易想到和做到的。

  其次,事件的理性结局。

  表面上,它迎合了一个再朴素不过的公式:邪不压正!真理必胜!但实际生活中,要维持此公式的有效却极难。“正义”“真理”,从主观的精神优势到客观的力量优势,中间有很长的崎岖和险情。个人挑战权威的例子不罕见,但能迅速赢得社会同情、升至一场全民性精神运动并获胜,即不简单了。其中,既有先驱者的孤独付出和后援力量的锲而不舍,又有来自权力的某种程度的精神合作与妥协,否则,法兰西又徒添几条为真理殉葬的舌头或烈士而已。该案的结局是令人欣慰的,它不仅实现了左拉的控诉企图,且让“真理”用短短8年就显示了它神圣的逻辑力量。

  政府最终选择了真相,选择了理性,即使它是被迫的,这个让步也值得嘉许和为后世所纪念。它需要勇气,需要文化和理性的支持,或许还受到了某种古老榜样的注视与鼓励……这与法兰西深入人心的自由传统和民主渊源有关,与制度自身的空间和弹性有关。左拉的胜利,乃欧洲现代民主精神的胜利。在无数人组成的“个人”面前,任何国家和政府都是渺小的;知耻近乎勇,承认过失乃维护荣誉的唯一方法……想到并做到这些,对一个诞生过狄德罗、伏尔泰、卢梭的民族来说,固然在信仰资源和精神背景上不是难事,但它所费周折和成本也令人反思,比如曾将左拉逼入绝境的“国家主义”和“民族主义”。

  德雷福斯案距法国大革命已有一个世纪,在由拉斐德起草的号称“旧制度死亡书”的《人权宣言》里,早就宣告了社会对“人”的种种义务——

  “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任何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存人之自然的和不可动摇的权利。这些权利就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可言。”“自由传达思想和意见是人类最宝贵的权利之一;因此,各个公民都有言论、著述和出版的自由。”

  可最初的德雷福斯和左拉,不仅没享受到以上保护,反而遭及同部宣言中其他条款的迫害:“意见的发表不得扰乱法律所规定的公共秩序”“法律有权禁止有害社会的行为”……可见,再伟大的法律和政治文书,都难免给权力留出“利己性司法解释”和“选择性依法”的机会。而这类舞弊,在今天的很多国家仍司空见惯。

  英国学者戴雪说过一句寓意深远的话:“不是宪法赋予个人权利与自由,而是个人权利产生宪法。”是啊,真正的法不是刻在大理石或纪念碑上,而是栖息于人的日常生活和社会细节中。唯一让制度和政党具有“合法”性的,是每个社会成员的权利和福祉,是来自个体的信任和满意。

  2000年

  (第三节 一个人的遭遇

  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

  ——威廉·格莱斯顿

  1999年,《信息日报》载有一篇文章,题为“迟到17年的判决”——

  35年前,学炼油专业的青年周永臣,千里迢迢来到西北兰州,怀着一腔赤诚,甘为祖国的石油工业奉献自己的青春。仅仅3年,“文革”开始了,周因“窃听敌台罪”被捕,继以“反革命”嫌疑被判入狱3年……刑满后,周背着破铺卷返回原籍,谁知,望眼欲穿的父母没等到儿子回家就相继离世,此间,大哥也含冤自尽。之后,周永臣住在一间5平方米的窝棚里,形影相吊,凄风苦雨,开始了长达27年的捡破烂生涯。“文革”结束后,周永臣像无数含冤者那样企盼平反,未料这一等就是20年。直到1996年元月,才有兰州来人,向他宣布平反决定,同时递上一份兰州中院改判其无罪的复印件。周永臣接过该纸,从头看到尾,从尾追到头,不禁惊呆了:原来,这纸迟来的公文——竟是1979年签发的!竟拖延了整整17年才抵达受害人手中!17年!周永臣呜咽道:“1979年,我还不到40岁,还可为国家工作20年,可现在……”他脆弱的神经再也无法承受这一现实,精神恍惚,万念俱灰,元月底,周永臣悬梁自尽。

  读完这则报道,我禁不住掩面长泣,为一个卑微的生命从青春到白发、从英姿勃发的壮志到双目枯陷的绝望……我久久地黯然,揣想着那纸尘封17年的判决于一双颤巍巍的枯手是何等的沉重,那迟到的光亮给一位捡破烂的老人蒙上了怎样意想不到的漆黑?

  哪里是什么自杀?分明是他杀,铁证如山的他杀。

  又岂止是潦草的“命运”二字所能遮蔽得了的。

  一个艰难挺过了六七十年代的人,为何竟在九十年代走上了黄泉路?一具没有被罪绳勒垮的血肉之躯,为何在突如其来的松绑后却魂飞魄散?人,何以被轻蔑、被遗忘到如此卑贱的地步?生命何以被愚弄至此?

  有个问题我一直在思考,为什么周永臣唯一可剩的就是以死弃权?就是甘于宿命的自我凋谢?为什么悲愤之余没有去申诉去抗议?至少也该学“秋菊”讨一个诚意或说法吧?什么原因使他竟凑不齐一丝勇气去迎对这惨淡呢?

  固然有性格因素,但我以为这并非主要,深处的原因恐怕尚在于一种牢固的政治文化心理和积弱习惯——它主宰着主人对环境及自我的一切看法,注定了他对命运的无异议领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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