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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总论(2)

书籍名:《审计学原理(第三版)》    作者:李凤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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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正性特征与权威性密切相关的审计的公正性。从某种意义上说,没有公正性,也就不存在权威性。审计的公正性,反映了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审计人员理应在第三者的立场上,进行实事求是的检查,做出不带任何偏见的、符合客观实际的判断,并做出公正的评价和进行公正的处理,以正确地确定或解除被审计人的经济责任。审计人员只有同时保持独立性、公正性,才能取信于审计授权者或委托者以及社会公众,才能真正树立审计权威的形象。

  (第二节)审计的产生与发展

  一、审计产生的基础

  审计,作为一种经济监督活动,自从有了社会经济管理活动,就必然在一定意义上存在了。所不同的是,在社会发展的各个时期,由于生产力发展水平不同,社会经济管理方式不同,审计的广度、深度和形式也自然各不相同。会计中需要审核稽查的因素,并非是导致审计产生的根本原因。审计是因授权管理经济活动的需要而产生,受托经济责任关系,才是审计产生的真正基础。

  在生产力低下的原始社会不需要审计;在经济不发达的时候,对于小规模的经营,生产资料的占有者可以亲临管理,生产资料的所有者,也是生产资料的经营者和监督者,当然也不需要第三者去审计。随着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和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财富日益增多,剩余的生产产品逐渐集中在少数人手中。当生产资料的所有者不能直接管理和经营其所拥有的财富时,就有必要授权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和经营,这就导致了生产资料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的分离,从而也就产生了委托和受托代理之间的经济责任关系,这就为以监督检查为职责的审计诞生奠定了基础。因为财产物资的所有者为了保护其财产的安全完整并有所增值,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了解其授权或委托的代理人员是否忠于职守、尽职尽责地从事管理和经营,有无徇私舞弊及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等行为,这就有必要授权或委托熟悉会计业务的人员去审查代理人员所提供的会计资料及其他管理资料,以有助于在辨明真伪、确认优劣的基础上定赏罚,由此就产生了审计关系。

  所谓审计关系就是构成审计三要素之间的经济责任关系。作为审计主体的第一关系人在审计活动中起主导作用,他既要接受第三关系人的委托或授权,又要对第二关系人所履行的经济责任进行审查和评价,但是他独立于两者之间,与第二关系人及第三关系人不存在任何经济利益上的联系。作为审计授权或委托人的第三关系人,在审计活动中起决定作用,他如果不委托第二关系人对其财产进行管理或经营,那么不存在第三关系人和第二关系人之间的经济责任关系,自然也就不必要委托或授权第一关系人去进行审查和评价。因此,受托经济责任关系,才是审计产生的真正基础。

  当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的水平上,奴隶主国家疆土的扩大与财富的增多,导致了统治者分封王族、功臣和贵族到各地做诸侯,这些诸侯受命于国王,管理国王的土地,并向国王交纳一定的贡赋。这种土地国有制与经营权的分离,也即是国家授权管理的开始,它使国王与各路诸侯之间不仅存在政治依附关系,也出现了经济责任关系,官厅审计工作正是基于这种经济关系而产生的。

  社会审计最早产生于合伙制企业出现后。那是因为企业合伙人授权或委托部分合资者经营管理企业,并需要监督检查经营管理者履行合伙契约的情况,同时,要得到参加经营管理的合伙人的认可。正因为企业的所有权与管理权有了一定程度上的分离,而需要委托第三者审查,这样就导致了中介组织审计的诞生。当企业生产规模进一步发展以后,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组织一出现,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和经营者得到了进一步分离,企业授权管理的范围更加扩大,股东与债权人为了维护自身的经济利益,公司经营者为了维护自己的信誉,均需要委托第三者对企业财务状况及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这更加促进了中介组织审计的飞速发展。

  由于科学技术的进步,不仅使企业、事业单位及行政管理机关的规模有了扩大,业务范围更加广泛,也导致了授权管理方法的普遍使用,及授权层次的增加和授权范围的扩大。这样,部门和单位的最高管理当局就有必要对其下属各层次管理者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部门和单位的内部审计也就因此而产生。

  二、我国审计的发展

  (一)我国国家审计的发展

  我国审计历史源远流长,从国家审计发展过程看,大体经历了古代审计、近代审计和现代审计三个阶段。

  公元前11世纪至1840年为我国古代审计阶段。我国国家审计产生于西周时代,其主要标志是“宰夫”一职的出现。在周朝官制天官系统中,大宰、小宰和司会等官职均与审计职责有关。大宰为天官之长,其中有“以八法治官府”之审计职掌,即就会计之中有失考断之;大宰还受计岁会,每三年还要对各级官吏进行一次全面考核,并根据功过进行奖惩。小宰为大宰属员,协助大宰受计。小宰的属员宰夫是周代官厅审计的主持者,是主管“治朝之法”的官员,他不掌管任何财物收支,只负责对各官府的财政收支进行全面审查,就地稽查财物收支情况,监视群吏执行朝法,以维护国王的利益,如发现违法乱纪之事,可越级向天官乃至国王报告,加以惩处,对用财得当者,给予奖励。

  秦汉时期是审计与会计由合一而渐次分离,审计走向独立的阶段。秦代实行御史制度,国家设御史大夫直接辅佐皇帝,行使对国家政治和财政的监督工作。在全国三十六郡设监御史,负责郡、县的政治和财政监察工作,全国上下形成了完整的网络。汉承秦制,仍由御史大夫兼上计之职,行使监察大权,并制定了有关上计实行办法的“上计律”,更加完善了自春秋战国时期所形成的上计制度,从而使我国审计与法相联系,成为我国审计立法的开端。

  隋、唐两代,在“刑部”下设“比部”,进行审计。比部是独立的审计组织,独立于财政部门之外,行使司法审计监察权,专管“勾稽天下财赋”。

  宋时,除在刑部之下设有比部外,北宋初还在太府寺内设审计司,并在宋太宗淳化三年(公元992年)设诸军诸司专勾司,专门审查军政开支。后于南宋改“诸军诸司专勾司”为“审计院”,从此,“审计”一词,不仅成为我国审计机构的命名,而且成了我国财政财务监督的专用名词。

  元朝取消了比部,户部行使审核会计报告权。明、清时,比部职权虚有其名,另设六科、十三道监察御史,构成独立的监察系统,即所谓的科道制度。事实上,元、明、清三代基本上未设专门的审计机构,审计处于中衰时期。

  1840年至1949年为我国近代审计阶段。辛亥革命以后,1912年,北洋军阀控制下的北京政府,在国务院下设“中央审计处”,并公布《审计处暂行规定》、《暂行审计规则》、《执行规则》、《收支凭证的证明条例》等审计法规。1914年改审计处为“审计院”颁布《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规则》。1928年,国民政府公布《审计院组织法》,仍设“审计院”。1931年改“审计院”为“审计部”,隶属监察院。民国时期审计的一个重要的特点是:审计法规的完备达到空前的程度。一方面,它突破了历代将审计内容附于其他刑事法规之内的习惯做法,公布了大量的专门的审计法规;另一方面,所颁布的审计法规涉及审计的各个方面,形成了审计法规的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组织和根据地工农政权中也实行了审计制度,既有一定的审计组织,也颁布了一些审计法规。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1925年7月建立的省港罢工委员会中就设有审计局。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革命根据地于1934年公布了《苏维埃共和国中央苏维埃组织法》,规定设立中央审计委员会,并在省和直属市分设审计委员会,重点是审查开支是否节约,有无损失浪费问题。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在边区行署、专区、县均设有审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我国审计步入现代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全国学习苏联的经验,以会计检查取代了审计,国家未设立独立的审计机构。一方面赋予会计人员以监督财政、财务收支的职权;另一方面实行由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进行不定期的会计检查,对财政、税务、银行进行业务监督。但这些检查监督,既不能自行监督,也不能互相监督,更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

  在实行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人们开始认识到,建立社会主义的审计制度、完善社会主义的经济监督体系的必要性。这种必要性主要出于健全民主与法制,为宏观调控服务,维护经济秩序,保障所有者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提高经济效益的需要。1982年12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了在我国建立审计机构,实行审计监督制度。1983年9月国务院设立了审计署,县以上的各级人民政府也相继成立了审计局,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1984年12月17日,中国审计学会成立。1985年8月公布了《国务院关于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同年10月又公布了《审计工作试行程序》。1994年8月31日,国务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对审计监督的基本原则、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审计机关职责、审计机关权限、审计程序、法律责任等做了全面规定。1997年国务院又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2005年9月3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修正案(草案)》。

  近二十多年来,我国国家审计工作取得了巨大成就,积累了宝贵经验。特别是1998年以来,国家审计机关紧紧围绕政府工作中心,坚持“依法审计、服务大局、围绕中心、突出重点、求真务实”的方针,坚持全面审计、突出重点,抓住了对重点领域、重点部门、重点资金的审计监督,加大了对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和经济案件的查处力度,全面监督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在促进改革和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如不断深化了预算执行审计,加大了对中央补助地方支出的审计力度,加大了对中央二、三级预算的延伸审计,充分揭露了预算分配和管理中的问题,对财政部门审计从单纯合法性审计向管理规范审计。围绕防范金融风险,加强了对金融机构资产负债审计,不断揭示了骗贷和超能力借贷现象,揭露了市场管理混乱及国外贷援款项目管理不善的现象。配合国企改革,加大了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审计力度,充分揭露了企业损益不实、潜亏较大、国有资产流失严重、主业与三产产权不清、收益向三产产业流失以及违法经济案件等。为促进和加强改善宏观调控,审计署深入开展了专项审计和调查,如对全国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问题、“大学城”的土地使用和建设资金来源问题、水利建设资金和部分水利项目问题、粮食风险资金问题、政府外债项目问题等社会普遍关注的一些热点问题深入开展了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加强了对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专项资金的审计,如对国债资金、土地出让金、教育医疗资金、支农资金、救灾资金、各种保险金进行了审计,揭露出管理不规范、损失浪费大,挪用严重、投资效果差,以及乱收乱支、隐瞒截留等问题。认真贯彻中办、国办两个暂行规定,积极探索和开展了经济责任审计,各级审计机关按照“积极稳妥、量力而行、提高质量、防范风险”的原则,全面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和县以下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积极开展县以上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试点。在查明事实、保证质量的基础上,我国国家审计积极推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逐步把审计监督和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结合起来,促进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和提高审计监督的效果。仅2004年审计署对外公告了11个部门单位和3项专项资金的审计结果,全国地方审计机关11个月向社会公布了452篇审计结果,在社会上产生了强烈的反响,形成了所谓的“审计风暴”,赢得了社会大众的充分肯定、支持和高度评价,同时也促进了有问题的政府部门和单位的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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