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文网 > 纯粹理性批判 > 自悟性之经验的使用与先验的使用混淆而起者

自悟性之经验的使用与先验的使用混淆而起者

书籍名:《纯粹理性批判》    作者:伊曼努尔·康德
字体大小:超大 | | 中大 | | 中小 | 超小
上一章目录下一章


  反省(reflexio)并非为欲直接自对象引取概念而与对象自身相涉者,乃吾人在其中开始发见“吾人由之始能到达概念之主观的条件”之心理状态。此为所与表象与吾人所有种种不同知识源流间所有关系之意识;且仅由此种意识始能正当规定种种知识源流之相互关系。在一切进论吾人所有之表象以前,首应质询之问题为:吾人所有之表象,究在何种认知能力中联结?表象所由以联结而比较者,为悟性抑为感官?有无数判断或由习惯而承受之者,或根据于个人倾向而发生者;但因无反省在其前,或至少无批判的反省在其后,乃以此种判断为起自悟性。一切判断固非皆需检验者(即注意于此一判断成为真理之根据),盖若判断为直接正确(例如两点之间仅能作一直线之判断),则证明此判断之具有真理者,殆莫过于判断自身矣。但一切判断,乃至一切比较,皆须反省,即皆须辨别所与概念所属之认知能力。我由以“使表象比较与表象所属之认知能力对立以及我由以辨别所互相比较之表象属于纯粹悟性抑或属于感性直观”之活动,我名之为先验的反省。概念在内心状态中所能发生之相互关系,为同一与差别、一致与相反、内部与外部以及被规定者与规定者(质料与方式)等等之关系。欲规定此种关系适当无误,全依于此一问题之解答,即此等概念主观的完全属于何种知识能力——属于感性抑属于悟性。盖知识能力之彼此相异,实使吾人由以思维此等关系之形相有大不同者也。

  在构成任何客观的判断以前,吾人先行比较概念,欲求全称判断者,在其中寻觅(在一概念下数多表象之)同一点;欲求特称判断者,则寻觅差别点;欲求肯定判断者,则寻觅一致点;欲求否定判断者则寻觅相反点等等。以此之故,吾人似应名以上所举之概念为比较之概念(conceptus comparationis)。但若问题不在逻辑的方式而在概念之内容—一即事物本身是否同一或差别、一致或相反等等——则因事物与知识能力能有二重关系,即与感性及悟性皆可有关系,故事物所属之位置(即属悟性抑属感性)实决定“事物由之彼此相属”之形相。因之,所与表象相互间之关系,仅由先验的反省——即由表象与两种知识能力(感性及悟性)之何种能力相关之意识——始能决定之。事物是否同一或差别、一致或相反等等,不能纯由比较(comparatio)立即自概念自身决定之,唯借先验的反省(reflexic),由辨别事物所属之认知能力始能决定之。吾人今可谓逻辑的反省纯为比较作用;盖因吾人绝不顾及所与表象所属之知识能力,故其种种表象限于其在心中占有位置,皆应以之为同一等级之事物。先验的反省则异是,盖因其与对象本身有关,包含“表象互相客观的比较”所以可能之根据,故与前一类型之反省完全不同。乃至此二种反省不属于同一之知识能力。此种先验的考虑实为凡对于事物欲构成先天的判断者所绝不能规避之义务。吾人今将从事于此,其关于规定悟性之实际任务,所得实非浅鲜也。

  (一)同一与差别。一对象如常以同一之内的规定(质及量quanlitas et quantitas)在种种机缘表现于吾人,斯时如以之为纯粹悟性之对象,则此对象常为同一之事物,即仅为一物(numericaidentitas),而非多数之事物。但若此为现象,则吾人无须比较概念;盖即关于概念,绝无差异,而在同一时间中所有空间位置之差异,即足为对象——即感官之对象——之数的差别之根据。例如雨滴水,吾人能抽去其一切(质及量之)内的差异,仅由此雨滴水同时在不同之空间位置中为吾人所直观之事实,即有充分理由以之为两点而非一点之数的差异。莱布尼兹以现象为物自身,因而视为直悟体,即纯粹悟性之对象(虽因吾人关于此等事物所有之表象、性质混杂、莱氏仍名之为现象),在此种假定上,彼之无差别之同一律(principium identitatis indiscernibilium)确不能反对。但因现象为感性之对象,与之相关之悟性使用,非纯粹的而仅为经验的,故多数及数的差别由空间自身即外的现象之条件已授与吾人矣。盖空间之一部分,虽完全与其他部分相似相等,但仍在其他部分以外,即以此在外之故,为相异之部分,当此相异之部分与其他部分相加时,即构成一较大之空间。此关于同一时间在种种不同空间位置中之一切事物——虽其他之点皆相似相等——皆能以以上所述适用之。

  (二)一致与相反。实在如仅由纯粹悟性所表现(realitasnoumenon),则实在之间绝不能思及其有相反之事,即绝无“实在联结在同一主体时彼此相消其结果,而采取如3-3=0之形式。反之,现象中之实在者(realitas phaenomenon),则确能容许相反。当此种实在者联结在同一主体时,一方即可全体或一部分消灭他方之结果,例如在同一直线上之两种动力,在各自相反方向之一点或引或拒,又如快乐与苦痛之对消平衡。

  (三)内部与外部。在纯粹悟性之对象中,凡与其自身相异之事物绝无关系者(限于就此对象之存在而言),纯为内的。但空间中之现象的实体(substantia phaenomenon)则大异于是;其内的规定只有关系,且其自身完全由关系所成。空间中实体之所以为吾人所知者,仅由于其在空间中某部分活动之力,或使其他对象接近之(引力),或制止其他对象透入之(拒力及不可入性)。除此以外,吾人实不知构成实体(显现在空间吾人所名为物质者)概念之任何其他性质。反之,若为纯粹悟性之对象,则一切实体必须具有内的规定及“属于其内的实在性”之能力。但除我之内感所能呈现于我者之外,尚有何种内的属性能为吾人在思维中容纳之?此等内的属性,必其自身为思维或类似思维之事物。以此之故,莱布尼兹以实体为本体,按彼所思维实体之方法,在实体中将凡可指示外的关系因而亦包括合成之一类事物,一律除去,因而使实体乃至物质之成分,皆成为具有表象能力之单纯主体——一言以蔽之,为单子(Monads)。

  (四)质料与方式。此二种概念为一切其他反省之基础,与一切悟性之使用密结而不可分离者。其一(质料)指普泛所谓能被规定者,其他(方式)则指其规定者——二者皆为先验的意义,抽去所与事物中所有一切差别及其所由以被规定之形相。逻辑学者以前曾名普遍者为质料,特殊的差别为方式。在任何判断中,吾人皆可名所与概念为逻辑的质料(即判断之质料),概念间所有之关系(由于系辞)为判断之方式。在一切存在中,其构成的要素(essentialia)为质料,构成的要素所由以联结在一事物中之形相为基本方式。就普泛所谓之事物而言,亦复如是,未被制限之实在,被视为一切可能性之质料,其制限(否定)则被视为——一事物依据先验的概念所由以与其他事物相区别之——方式。悟性为使其能以一定形相规定任何事物,要求首先应有某某事物授与(至少在概念中)。因之在纯粹悟性之概念中,质料先于方式;以此之故,莱布尼兹首先假定事物(Monads)及事物中具有表象能力,使以后事物之外的关系及事物状态(即表象)之共同相处关系皆根据于此。在此种观点上,空间时间——前者由实体间之关系,后者由实体自身中所有规定之联结——有类因与果之关系而可能者。纯粹悟性若能直接与对象相关,空间时间若为物自身所有之规定,则实际必如以上所云云。但空间时间若仅为感性直观,吾人在其中规定一切对象纯为现象,则直观之方式(为感性之主观的性质)先于质料(感觉);空间时间先于一切现象,先于经验所有之一切资料,且实为所以使现象(经验)可能者。以方式为先于事物本身,且为规定事物之可能性者,实为主智派哲学者所不能容受——在其以吾人直观事物(虽在混杂之表象中)如其实在之相之假定上,主智派之反对此说,自被正当。但因感性直观全然为一特殊之主观的条件,先天的存在一切知觉之根底中,为其本源的方式,故方式乃由其自身所授与,质料(即所显现之事物本身)远不能为方式之基础(吾人如仅从概念推论,则必判断质料为基础),反之,质料自身之可能性,乃以“视为先已授与之方式的直观(时间空间)”为前提者也。

上一章目录下一章
本站所有书籍来自会员自由发布,本站只负责整理,均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如有侵权或违规等行为请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