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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页

书籍名:《美利坚,一个中国女人的战争》    作者:达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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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庭审理进行得沉闷而又冗长。镜头主要对着审判席。如有人发言,镜头则在发言人身上停留片刻。许琴始终没有出声,所以高岩再也没有看到她的镜头。
  华美公司刘师傅到场了,这次他与奥伦市方面的代表坐在一起。想必他们又改变了策略,车帅合力出击。
  奥伦市方面全换了新面孔。考夫曼市长不见了,那位在旧金山法庭上亮过相的年轻律师也踪影全无。高岩刚才好像听到他们介绍了一位新律师,叫什么布赖特。此人身材高挑细瘦,虽然眉眼之间有着兀鹰般慑人的气势,但嘴角上总挂着谦和的微笑。
  全部戏码按照前两回的程序演完后,汪强的结辩发言较前大有长进。不仅增加了许多生动有力的肢体语言,而且声调也像演员读话剧台词一样,抑扬顿挫,感情充沛。他一定是在下面认真演习过,说不定还找了哪个剧院的台词教师指导了一番,现场效果极佳。
  汪强发言完毕,庭上响起热烈的掌声。连那个法官似乎也做了一个抚掌的动作,但碍于身份,又立即收住了,然后宣布休庭。
  吃午餐的时候,高岩想给汪强打个电话表示祝贺,但又觉得他不会在乎他这个小人物的恭维,他在乎的是坐在审判席上的联邦法官。
  下午开庭之后,由布赖特律师代表奥伦市政府和华美公司做陈述发言。令人不解的是,他并没有按照惯例,宣读委托人的上诉理由,反而对汪强表示称赞:“我十分欣赏我可敬的同行汪律师,他为此案做出了卓越的努力,他的发言令我印象深刻。他的当事人许琴女士能找到这样一位律师,真是她的幸运。而且我听说,在此之前,汪律师没有收取任何费用,这就不仅是敬业,而且是一种悲天悯人的情怀。很遗憾,这点我做不到,尽管我的当事人面临着六千万美元的赔偿。”
  场上响起一阵轻松的笑声。高岩真佩服这个家伙掌控场面的技巧。他一定是想以此来化解上午笼罩在法庭上的愤慨与悲情。他想干什么?难道他是想博得众人的好感,然后设法换取和解?
  若真如此,他铁定会失算的。汪强是什么人?是杀红了眼的屠夫,虽然他此前分文未取,但此刻正张着血盆大口,准备吞下六千万!

  这时,布赖特律师转向审判席:“法官先生,我有一个小小的请求,能不能让我使用一下汪律师的光碟?你知道,有些画面非常令我感动,我想重温一下。”
  法官问汪强:“汪律师,你的意见呢?”
  汪强似乎有些不知所措地“嗯嗯”两声,却说不出话来。看来他一定是在紧张思考对手拿去干什么用。
  法官说:“你上午已在庭上播放过,不会介意布赖特律师再重播一下吧?”
  汪强真够聪明,马上说:“法官先生,我尊重你的意见。”
  布赖特拿到光碟后,举起来对汪强说:“谢谢你,汪律师,你真是一个慷慨大度的人。我们会付费的,因为这是你的作品,你的专利。”但是他并没有立即播放,而是拿在手里把玩着,并继续诉说起来。“在这张光盘和结辩发言中,汪律师多次提到‘野蛮’这个词,野蛮施工、野蛮方式等等。给我的感觉,这是本案的症结。仿佛许琴小姐的儿子小宝就是被这种野蛮行为重伤致死的。事实是不是这样?让我们再来看一看吧。”
  布赖特走到投影机旁,把光碟插入自己带来的电脑里,然后用快速播放,找到汪强用电脑动画制作的那一组恐怖画面:感恩节清晨,三个工人在房顶走动的身影。天亮以后,还是那三个工人敲砸房顶的场面。布赖特先用PIP方式,把两幅画面同时投射到银幕上,然后定格。他指着屋顶上的三个人说:“他们是华美工程公司的工人,在天未亮时登上了许小姐家的房顶,看起来很吓人。汪先生说他们是江洋大盗。错!他们是政府派出的执法者。他们是在毫无预警的情况下出现的吗?不是!奥伦市政府在此前曾三次发出书面通知,并又三次用电话通知,知会许琴小姐,限期拆房时间已到。若逾期不拆,则强行拆除。我这里有全部信件备份,并有电话记录。许琴小姐完全不予理睬。其对政府法令的无视,令人吃惊。”
  汪强站起来说:“法官先生,许小姐那时刚来美国不久,不懂英文,所以无法答复。”
  “这是连小学生都不屑使用的借口。”布赖特驳斥说,“难道美国的法律,会因为违法者不通英文而赦免他们的罪行?那岂不是所有移民中的杀人犯、抢劫犯、盗窃犯、诈骗犯等等,都应该以不懂英文而逍遥法外?这种不值一驳的辩解,出自律师之口,简直难以置信。”
  他走到刘师傅跟前,拍拍他的肩膀继续说道:“汪先生说,他们来得太早了。是这样吗?常识告诉我们,日期分界是以午夜零时开始。零时一分,政府强制拆房令即已生效。他们不是来得太早,而是太晚了。”
  布赖特又转向汪强:“汪先生,你曾在陈述中说,华美公司工人是私闯民宅,对吗?”
  “是的,布赖特先生。”汪强答道,“我是这样认为的。”
  布赖特说:“你错了,汪强先生,你在混淆概念。在居民听证会做出决议,奥伦市政府发出拆除令后,这栋住宅的一部分,即它后来加盖的部分已属非法建筑,是拆除令的标的物。以刘先生为首的工人,在政府法令生效后六小时去执行法令,怎么能说是私闯民宅呢?我看过本案的全部卷宗,在第一次关于拆房赔偿费的庭审中,汪先生就混淆了这个概念。他把非法建筑说成合法的,然后引证了联邦、加州及索诺玛县的相关法律条文,为许琴小姐索赔改建费用。汪先生说,因为以前是合法的,后来由居民决议和政府认定是非法的,所以必须赔偿。这个逻辑是站不住脚的,请让我举例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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