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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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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章

书籍名:《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    作者:邦雅曼·贡斯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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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人们的心灵中,有一种总是在最后才显出迹象的天然理智;如果人民是在为一项并非他们自己的事业而流血,他们很快就会对此感到厌倦。对我们来说,绝大多数法国人都有两种感情:渴望自由和痛恨外国统治。我们都知道,自由不可能从外国来到我们中间。我们都知道,一个出现在外国旗帜之下的政府,无论与我们的权利还是我们的利益都是对立的。充溢于所有人心中的这种信念,是和那些能够唤醒民族骄傲的全部记忆联系在一起的:我们黯然失色的荣耀,我们被侵占的省份,守卫巴黎门户的野蛮人和面目可憎、蛮横粗暴的胜利者,激起了每一个法国人的憎恶,每当他看到外国人的旗帜飘扬在我们的高塔之上,每当穿越我们的街道,进入我们的剧院,回到我们家中的时候,还要乞求一个俄罗斯人的宽容或者一个普鲁土人的节制,都会让他感到憎恶。到了今天,甚至就连这种宽容和节制都被弃置不顾了。现在没有一个人提起宪法或者自由。这是一个正在受到谴责的民族:它们打算惩罚那支军队的暴行。  

            当然,我们的敌人记忆力欠佳。他们现在恢复使用的语言,在二十三年前破坏了他们的王权。那时他们像现在一样进攻我们,因为我们想要我们自己的政府,因为我们从什一税中解放了农民,从偏执中解放了持异议者,从审查制度下解放了思想,从任意监禁和流放中解放了公民,从特权阶层的凌辱下解放了平民。然而,这两个时期之间存在着一个区别:那时他们和我们作战只是反对我们的原则,而现在他们和我们作战,反对的是我们的利益,即由时间、习俗及无数具体事务证明与我们的原则相一致的那些利益。我们那时的预感,现在已经成为我们的经验。我们尝试过反革命。我们曾经试图把它同我们所需要的保障协调起来。我们曾经固执地相信(我本人比其他一些人相信的时间更长)一种其必要性十分明显的良好信仰。过去的日子已经证明,对自由的仇恨甚至比自我保护的本能还要强烈。我们不想侮辱苦难:我们尊重时代和不幸。但是试验已经做完,原则遭到反对,利益产生了分歧,联系已被打破。      

            1  .论人民主权  

            我们的现行宪法正式承认人民主权的原则,  ”  即是超越任何个别意志的至高无上的普遍意志。确实,这个原则是无可争议的。在我们的时代,有许多人都在试图把它弄得模糊不清;在强化普遍意志的借口下所产生的罪恶和犯下的罪行,使那些想为政府的权力指定一个不同来源的人更加理直气壮。然而那些论证却经不起对它们使用的语汇进行简单定义的考验。法律所表达的,要么是所有人的意志,要么是部分人的意志。如果你把排他性的特权授予少数人,那么这些特权的来源是什么呢?假如它是权力,那么权力属于掌握它的人。它没有构成一种权利,而如果你承认它是合法的,那么,无论是谁把手放在上面都将是合法的,每一个人都想在轮到自己时征服它。如果你假定少数人的权力是经过全体同意而被认可的,那么这种权力就变成了普遗意志。  

            这个原则适用于所有制度。神权政治,君主政治,贵族政治,只要它们还支配着人们的头脑,它们就都是普遍意志。另一方面,一旦它们对人们头脑的支配宣告失败,它们便只剩下了暴力。简单说,世界上只有两种权力:一种是非法的,那就是暴力;另一种是合法的,那就是普遍意志。但是,一旦我们承认了那种意志的权利,即人民主权,我们就必须认清它的确切性质并规定它的确切范围,这一点至关重要。  

            没有精确的定义,理论的胜利在它的运用中就可能会成为灾难。对人民主权的抽象承认丝毫不会提高给予个人的自由的价值。如果我们认为那种主权具有它未必具有的广泛涵义,尽管有那个原则,或者正是因为那个原则,那么,自由可能就会丧失。  

            我们提出并且我们会记住的忠告,对于党派人土来说最不司缺少,不管他们的目的多么完美元缺,他们总是不愿意限制主权。他们自认为是主权的当然继承人,他们要管理他们未来的财产,即使它现在还掌握在他们敌人的手中。他们不信任这样那样的政府,不信任这样那样的统治阶级;但如果让他们以自己的方式组织权力,让他们把权力交给他们选出的代表,他们就会相信对它来说不存在限制。  

            如果你确信人民主权不受限制,你等于是随意创造并向人类社会抛出了一个本身过度庞大的权力,不管它落到什么人手里,它必定构成一项罪恶。把它委托给一个人,委托给几个人,委托给所有人,你仍将发现它同样都是罪恶。你会认为它是这种权力的掌握者的错误,根据情况的不同,你将逐个谴责君主政治、贵族政治、民主政治、混合型政府或者代议制度。你错了:事实上应受谴责的是暴力的程度,而不是暴力的掌握者。应当反对的是武器,而不是掌握武器的手臂,因为武器必然要做的事情就是残酷打击。对于人的手来说,有些东西的分量是过于沉重了。  

            那些真诚热爱自由却将无限权力授予人民主权的人们,他们的错误产生于他们的政治观念的形成方式。他们注意到历史上有过一小部分人、甚至某个个人掌握巨大权力所造成的严重危害。但他们愤怒地反对的是权力的掌握者,而不是权力本身。他们只想取代它而不是毁灭它。它过去是个祸根,但他们还是把它看作一种征服。他们把它授予整个社会。它必然从全社会转给大多数人,又从大多数人那里落人极少数人、经常是一个人的手中。它产生的罪恶和从前产生的罪恶一样多;于是,各种事例、缺陷、理由和证据会层出不穷地出来反对所有的政治制度。  

            一个建立在人民主权基础上的社会,当然没有任何个人、任何阶级应当屈从于其他人的特殊意志。但是,认为作为整体的社会可以对它的成员行使无限权力,却是错误的。  

            全体公民享有主权的含义是,除非得到授权,没有任何个人、任何派别、任何有偏向的联合体能够悟取主权。但是,也不能由此就认为,全体公民,或者那些被他们授予主权的人,对个人的存在能够全权处置。相反,人类生活的一部分内容必然仍是属于个人的和独立的,它有权置身于任何社会权能的控制之外。主权只是一个有限的和相对的存在。这是独立与个人存在的起点,是主权管辖权的终点。社会跨过这一界限,它就会像手握屠刀的暴君  ——  这是他惟一的称号  ——  一样邪恶。没有篡夺,社会就不会超越它的权能,没有派别之争,社会也不会把多数忽略不计。无论如何,多数人的同意并不足以使社会的行为合法化:有些行为是不可能得到任何赞同的。无论某些权力何时作出这类行为,都与权力的来源没有多大关系;不管它自称是一个人还是一个民族,都没有用处。假如它是整个民族,那么,除了在它压迫下的公民之外,没有什么东西是更合法的了。  

            卢梭忽视了这个真理,他在《社会契约论》中所犯的错误,经常被用来作为自由的颂辞,但是,这些颂辞却是对所有类型的专制政治最可怕的支持。他给契约下的定义留给社会及其成员的印象是,每个人应当把他的所有权利毫无保留地全部让渡给共同体。为了某种抽象存在的利益而放弃我们的全部存在,将会造成什么后果呢?为了消除我们的疑虑,他告诉我们,主权者,即社会,既不能损害社会成员的整体,也不能损害他们中具体的任何个人。既然每个人都作出了完全的奉献,所有人都享有同样的地位,因此,没人愿意让这种地位加重他人的负担。既然每个人都把自己献给了整体,他不会再把自己献给任何具体的个人。每个人都能从伙伴那里获得相同的权利,因为他已经为了他们的利益而放弃了权利。因此,他失去了一切,但又会获得这一切,这失去的一切将汇集成更大的力量来维护他所拥有的东西。然而,卢梭忘了,他赋予了所有上述专有属性的这个抽象存在  ——  他称之为主权者  ——  是产生于这一事实:它是由无一例外的所有个人组成的。但是,一旦主权者必须使用他所拥有的权力,或者换句话说,一旦必须开始运作实际的权力组织,那么,由于主权者不可能亲自行使主权,他必须把它委托出去,结果便是所有那些属性将会荡然无存。由于以全体的名义实施的行为,必定  ——  不管我们喜欢与否  ——  是由一个单独的个人或极少数人支配的,因此当一个人把自己奉献给全体时,他并不是把自己奉献给了抽象的人,相反,他是让自己服从于那些以全体的名义行事的人。由此可见,我们做出了全部奉献之后,并不能取得与全体平等的地位,因为某些人会从其他人的牺牲中获取独享的利益。认为没人愿意让别人承担更多的义务,这不是实情,因为有些社会成员的地位高于一般人的地位。认为所有的社会成员都能得到他们所被弃的同一权力,这不是实情。不是他们中的所有人都能既有所失,又有同样的所得,而且他们做出牺牲的结果是  ——  或者说可能是  ——  创造了一种能够从他们那里夺走一切的权力。  

            卢梭本人也被这些后果所震惊。他这样制作出来的巨大的社会权力对他产生了强烈刺激,他不知道该把这种令人恐怖的力量托付到谁的手中,除了设法让它不可能运转之外,他找不到其他办法去对付这种主权所必然造成的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