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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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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

书籍名:《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    作者:邦雅曼·贡斯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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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他宣布主权不能被转让、被委托或被代表。换句话说,这等于是宣布它不可能被行使。实际上这意味着他刚刚宣布的原则已被摧毁。  

            让我们再来看看,专制政治的信徒在根据同一原则出发时,对他们的目标是多么地直言不讳,因为那是一个有力支持着他们的原则。霍布斯极为聪明地把专制政治归纳为一种体制,接着,他又认为主权是没有限制的,以便肯定一个单独的个人实行专制统治的合法性。他说,主权是绝对的,这是一个在所有时代都得到承认的真理,甚至那些煽动叛乱或发动内战的人也给予了承认:他们的目的不是要消灭主权,而是要把它转移到别处去行使。民主政体是全体人掌握绝对主权;贵族政体是某些人掌握绝对主权;君主政体是一个人掌握绝对主权。人民出于对君主的爱戴而交出了绝对主权,于是君主便成为它的绝对拥有者。  

            显然,霍布斯赋予人民主权的这种绝对性,是他整个体系的基础。绝对一词使整个问题走了样,给我们带来了一系列新颖独特的含义。它是这位作者诡辩而离弃真理之路的出发点,是他在动身时给自己提出的目标。他要证明的是,由于人所制定的惯例并不足以保证能被人们遵守,因此需要有一种强制性权力迫使人们去遵守。社会必须保护自己不受外来侵略,因此需要一支共同的军队从事共同防卫。人们各有所求,因此需要法律来规范他们的权利。霍布斯从第一点得出结论说,君主拥有绝对的惩罚权;从第二点得出结论说,君主拥有绝对的宣战权;从第三点得出结论说,君主是绝对的立法者。再也没有什么事情能比这些结论更为荒谬的了。君主确实有惩罚的权力,但只能针对犯罪行为。君主有宣战的权力,但只能用于社会受到攻击的时候。君主有制定法律的权力,但只能用于这些法律需要制定并合乎正义要求的时候。因此,这些属性根本没有绝对或任意的含义。民主政体确实是把权力授予全体之手,但只限于共同安全所需要的那种权力。贵族政体授予少数人的也是同一种权力。君主政体是把同一种权力授予单独一个人。人民可能会出于对一个单独的个人或少数人的爱戴而放弃自己的权力,但这些人的权力就像给他们授权的人民的权力一样也是有限的。由于让一个单词毫无道理地挤进句子结构,在它的压力下,霍布斯那令人心寒的整个体系便土崩瓦解了。反过来说,无论是什么制度  ——  下面我们就要看到  ——  只要使用绝对一词,那么,无论是自由、和平还是幸福,都是不可能的。平民统治只能是一种暴政,而君主的统治不过是更为集权的专制。  

            一旦主权不受限制,个人在政府面前将无处可逃,即使你声称要让政府服从普遍意志,那也是徒劳。总是他们在支配着这种意志的内容,而你的所有戒备全都无济于事。  

            卢梭说,人民既是君主又是臣民。但实际上这两种关系经常混淆不清。权力为了迫使作为主权者的人民表达权力命令它所要表达的意志,可以很容易地压迫作为臣民的人民。  

            没有什么政治组织能够逃脱这种危险。你可以随心所欲地分割权力,如果权力的整体不受限制,那些被分割的权力只需结合在一起即可,人们仍然无法破除专制政治。对于我们来说,问题不在于我们的权利不应在未经彼人同意的情况下受到此人的侵犯,而是任何权力对我们的任何侵犯均应受到禁止。行政机构应当诉诸立法者的权力,这还不够;立法者不可批准他们合法范围之外的行为。行政权没有法律的支持无权采取行动,这并不能说明什么问题,除非这种法律支持也受着限制,除非规定存在着一些立法者无权为之制定法律的对象,或者换句话说,主权是有限的,存在着无论人民还是它的代表都无权拥有的意志。  

            这就是我们必须阐明的;这是至关重要的真理,是我们必须确立的永恒原则。  

            世上没有不受限制的权力,不管是人民的权力,还是那些自称人民代表的人的权力,不管是拥有什么称号的国王的权力,还是  ——  最后  ——  根据统治方式不同而表达着人民意志或君主意志的法律的权力,都要受到权力得以产生的同一范围的约束。  

            公民拥有独立于任何社会政治权力之外的个人权利,任何侵犯这些权利的权力都会成为非法权力。公民的权利就是个人自由、宗教自由和言论自由,包括公开表达自己的自由、享有财产及免受一切专横权力侵害的保障。没有任何权力能够对这些权利提出异议而又不会败坏自己的声誉。  

            人民的主权并非漫无边际,既然它的意志并不足以使它的随便什么愿望都能合法化,因此,真实或自以为真实地表达了那种  

            毫无疑问,仅有对主权的抽象限制是不够的。我们必须为政治制度寻找基础,以此来组合不同掌权者的利益,这样,他们最明确、最持久、最稳定的利益就会保持在他们各自属性的限度之内。然而首要的问题仍然是主权的权能和界限的问题。在能够理清头绪之前,我们必须确定它的性质和范围。  

            其次,即使不像哲学家们经常做的那样,对真理的作用加以夸大,我们也可以确信,某些原则一旦得到清晰而完整的证明,它们就有可能成为自身的保障。普遍的看法是这些原则是在即将得到认可的证据基础上形成的。如果人们能够认识到世界上没有不受限制的权力,那么任何时代都不会有人敢于要求这样的权力。经验已经证明了这一点。例如,我们不再会不加思索地认为生与死的权利属于整个社会,因而没有一个现代政府想要行使任何此类权利。古代共和国的暴君在我们看来远比现代历史上的统治者更肆无忌惮,在一定程度上就是由于这一特定的原因造成的。一个单独个人的专制,其绝大多数恶行的依据,往往就是全体的无限权力说。  

            因此,对主权加以限制既是现实的,也是可能的。使这一点得到保证的,首先是那个使公认的真理合法化的力量  ——  舆论。其次,权力的分散与制衡将使它得到更为严格的保障。  

            但是,你必须从承认这种有益的限制开始做起。如果没有这种基本的警觉,一切都是徒劳。  

            把人民主权置于正义的限度之内,你不必害怕什么。你可以依靠个人,也可以依靠集体,从专制政治那里收回它命令你同意给它的表面支持,因为你可以证明,就算这种同意千真万确,它仍然缺乏能给任何事物以支持的权力。  

            如果没有合法的证据,人民没有权利攻击任何一个无辜者,也没有权利像对待罪犯一样对待任何一个被告。人民没有权利侵犯言论自由、宗教自由、司法保护及保护形式。因此,没有一个专制君主、没有一个议会能够声称已经得到人民授权去行使这种权利。因此,一切专制政治都是非法的。没有什么东西能支持它,更不用说它所求助的民意了。事实上,它以人民主权的名义所要求的权力,并不是那种主权的一部分,它不仅是对现有权力的非法置换,而且是创造了一种根本就不应存在的权力。  

            2  .论立宪君主制的王权的性质  

            我们的宪法在确定大臣的责任时,把大臣的权力与王权作了明确分离。君主不可侵犯、大臣各负其责的简单事实就表明了这一分离。不可否认的是,在这种情况下,大臣们确实在一定程度上拥有一些真正属于他们的权力。如果仅仅把他们看做被动而盲目的执行人,他们的责任就显得荒诞不经,那就不如干脆说他们只对君主负责并严格执行他的命令。但是,宪法要求他们对国民负责,而且规定,在某些情况下君主的命令不能成为他们的借口。因此,他们显然不是被动的执行者。大臣的权力虽然出自王权,却是与后者真正分离的存在,而负责任的权力和神授权力之间有着本质上的重大区别。  

            由于这种区别业已得到我们宪法的支持,我想我必须根据另一些思想背景来谈谈它。其见解对我来说具有重大意义的人们已经发现,我在1814年宪章颁布之前发表的一本著作中所作的概述,是清楚而有益的。我确实相信,它是一切政治组织的关键。  

            王权(我指的是国家元首的权力,无论他碰巧被冠以什么称号)是一种中立的权力。而大臣的权力却是能动的权力。为了解释这个区别,让我们给那些早已众所周知的政治权力作一下界定。  

            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是三种各领一方、但必须在整体运作中进行合作的权能。当这些权能的职责被混淆,以致相互交叉、抵触和妨碍的时候,你就需要一种能够使它们回到恰当位置上去的权力。这种力量不能寓于三种权能的任何一种之内,不然它会帮助一种权能而破坏其他两种权能。它必须外在于任一权能,在某种意义上说,它必须是中立的,以便在真正需要它的时候能够采取恰当的行动,以便它能够保持或恢复秩序而又不致引起敌意。  

            立宪君主制在国家元首身上建立起了这种中立的权力。国家元首所真正关心的不是让这三种权能的任何一种推翻其他两种,而是让它们互相支持,互相理解,协调行动。  

            迄今为止,只能在政治组织中看到这三种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