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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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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章

书籍名:《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    作者:邦雅曼·贡斯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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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愿他们放弃同习俗作战的爱好;一旦得到人们的普遍关心,预期的变革就会以更小的代价获得成功,并将证明更为彻底,而且不可逆转。  

            这也适用于名称、计算方法及度量衡,简而言之,适用于所有那些简化日常业务、简化个人交易的方法。这些方法本身就是改进措施。要让权力接受、颁布并使用它们。但要制止权力调查平民是否仍在使用不完善的旧方法。要让权力对其中的误差忽略不计。如果改进措施名副其实,也就是说,如果这种方法实际上更明确而便捷,它很快就会被人接受;即使接受得晚了一点,那也不是什么大错。如果你使用暴力,问题就走了样。对你的激烈做法感到不快的人们将不再认真考虑你的建议,而是要反抗你对他造成的伤害。他将不再理会你的目标——尽管你的目标可能很好,你的手段却使它变得很坏,你要建立的东西就会让人憎恨。  

            法律上整齐划一的问题则更为棘手。你不可能给一个国家——它的各个省份都有着互不相同的古老法律——提供一部整齐划一的法律,除非你对那些古老法律进行变革。为了克服变革的震荡,仅仅宣布新的法律没有追溯效力是不够的。法律的变革会把昨天的违法者与明天的违法者置于不同的地位;而且,因为昨天的执法方式是今天执法方式的依据,因为前者早已是司空见惯,人们将会认为后者也是基于相同的前提,显而易见,你的革新将使希望落空,并使安全感遭到破坏。  

            当我看到伏尔泰和其他许多作家面对众多与法兰西共存的相互对立的习俗而义愤填膺时,我为他们因迷恋对称美而导致的这类错误感到惊讶。“什么?”他们喊道,“同一个帝国的两个地方服从着不同的法律,仅仅是因为它们隔着一座小山或一条小河!难道山的两侧与河的两岸有着不同的正义吗?”但法律不是正义:它们只是伸张正义的形式;如果把两个长期各立门户的相邻部落合并在一起,你会发现他们仍将保留着不同的体制,而评价这种差异的根据,决不是地理上的远近或者名称上的异同,而是与世代相传的法律的精神联系,那是他们分析一切事物的基础。  

            在我们过去的世界中,最自由的国家——大不列颠[8]——恰恰是由多样化的法律统治着。每个郡县都有着不同于相邻郡县的习俗,[9]但是,那里的财产却得到更多的保护、个人权利得到更多的尊重、正义得到更多的伸张。[10]  

            这种多样性很难作为一种理论模式加以使用。随意给一个全新国家——即完全居住着新人的国家——的不同地方提供不同的法律,那将是荒唐可笑的(不过,假如那些人带着习俗和记忆来到那个国家,提供给他们的法律就不应侵害他们的习惯和记忆)。但是,当我们利用业已存在的环境时,我们必须尊重旧制度所创造和保障的所有利益。[11]  

            道德生命不可能服从于算术规则与机械规则。“过去”已在它们身上留下了深深的烙印,而铲除烙印不可能没有痛苦。你要把它们赶出家园,就得让它们遭受珀利多尔[12]的折磨。没有一个人会不进行反抗,如果把他们赶出家园,则必会流血。  

            简单思考一下这个原理,我们就会确信,它不赞成那些夸大其辞的稳定观,认为人们都十分系统而固执,连必需的改良也要加以反对。这是另一个极端,或者更确切地说,这是以不同方式表现出来的同一种错误。这里涉及到的总是舆论的的权利问题:某些人不想等待舆论的支持,另一些人则不想跟着舆论前进。  

            某些制度建立起来的时候,由于符合知识的发展水平和通行的惯例,它们会产生某些功效,带来某些相应的利益。随着人类智力的进步,这些好处将会逐渐衰减,制度也在不断修正。在这种情况下,想按照所谓本初的纯正性重建那些制度,将是一个重大错误,人们会发现那种纯正性完全与当代的思想背道而驰,最易于产生罪恶。  

            这是大多数政府和许多小册子作者常犯的错误。他们看到,在某些时代,某些法律、某些惯例是有益的,而现在它们是可恨的。他们认为,那是因为它们退化了。但是,恰恰相反,那是因为制度原封未动,而思想已经发生了变化。产生罪恶的原因——他们想要为此寻找克服的办法——决不是前者的退化,而是它与其他制度之间逐渐形成的不和谐。结果,他们的解决之道只能加重罪恶。  

            由于人类的发展是渐进的,因此,给它带来强烈震荡的一切革新都是危险的;但由于那种发展又是进步的,因此反对它进步的一切做法也同样是危险的。如果这种反对奏效,人类的天赋将会停滞并迅速退化。如果反对无效,后果将是斗争、冲突、骚乱和灾难。  

            我们害怕天翻地覆,这合乎情理;但有时我们却在诱发天翻地覆,因为我们不是盲目而固执地依恋一种夸大其辞的稳定观,就是莽撞地进行革新。避免它们的惟一办法,就是支持那些有形与无形中发生的细小变革。不幸的是,我们很容易受到某些话语的诱惑,由于我们——一般来说——思想多于想像,于是我们就特别关心什么东西能够激发我们所缺少的想像,然后使想像成为一种责任,这使我们显得热衷于想像。“革新”一词率领我们破坏了一切。“稳定”一词又领导着我们恢复一切。而在这种情况下,复辟不过是创新的另一种方式。如今当局想要恢复封建制度、奴役制度、宗教偏执、宗教法庭和严刑峻法,却又宣称他们只是在重建古代的制度,这是徒劳的。对我们来说,那些古代制度不过是一些荒谬、恶毒的新花样。  

            它们甚至不能提供它们过去可能提供过的好处,因为“过去”已经由于麻木不仁而沉睡不醒。这个世纪的所有道义力量都会奋起反抗它们,它们的重建不会长久。如果它们的重建已经造成了危害,它们被推翻的时候将会造成更大的危害;这是不可避免的。复活这样的制度,等于鼓励所有跃跃欲试的人们去推翻所有的制度。  

            应当服从时间的安排,每天都要做好当天该做的事情,不要固执地维护行将崩溃的事物,也不要过于急切地建立似乎是一厢情愿的东西。要忠于正义,它属于所有的时代;要珍重自由,它会带来种种益处;要让许多事业没有你也能发展,让“过去”来保护它,让“未来”去完成它。  

            注释:  

            [6]我并不想议论葡萄牙民族的现状;我只是在谈论五十年前蓬巴尔侯爵试图发动的那场革命。  

            [7]约瑟夫二世要求在他的墓碑上标明,他的事业无不背运。  

            [8]我这样说并不是想否认瑞典也享有极大的自由。我很乐意颂扬我们所熟知的这个高尚民族,这是它应得的颂扬。它在一位伟人的指引下,在其他各民族或政府仍然犹豫不块的时候,出现在我们解放者的前列。我知道,在瑞典,在衡平法、独立的代议制度和高贵的民族精神保护之下,个人可以免遭各种专横行为之害。但我也看到,在瑞典议会最新颁布的法令中,出版自由受到了限制。我还看到了一种审查制度,它确实把裁决权交给了一位开明人士。在把瑞典列人真正自由的民族之前,我期待着限制出版自由的法令从她的法律中被清除出去。  
>            [9]见威廉·布莱克斯通(William

            Blackstone):《英国法律评论》(Commen  taries  on  the

            Laws  of  England  ),4卷本,牛津,1765-1769年。——译者注  

            [10]英国人坚持维护每个省份的古老惯例,证明了如果把真正的自由视为危险的瓦解因素,这是对它多么严重的诋毁。奴隶打碎自己锁链的时候只能造成危害:毫无疑问,那时他们会因为自己的巨大不幸与耻辱而大肆为害,而且这种危害经常是无缘无故的,结果,他们在结束暴行之后总是倾向于返回奴役状态。  

            [11]请注意,这一点仅适用于当下的现实,而不适用于追溯既往。破坏经常证明是错误的,但复旧可能同样是错误的。它可能会引起加倍的麻烦:那将不是一种革新,而是会出现两种。尽管法国为了使全国服从于统一的法典而不加考虑地废除了各省的地方惯例,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现在为了恢复地方惯例而必须废除统一的法典。已经发生的变革,即使它是鲁莽行事,也仍然属于过去,它必须受到尊重,因为经过二十五年的时间,人们已经对它习以为常。  

            2.对僭主政治的进一步思考  

            我就僭主政治所表述的思想遇到了两种反对者。有些人谴责我把所有那些不是建立在世袭制基础上的统治一概视为篡权者。另一些人则拒不承认我所指出的僭主政治的那些完全不可避免的后果。  

            我可以断定,前一种反对意见抓住了一个我的著作中并不存在的漏洞,因为我相信我已经清楚地表明,我不想追溯各种统治的起源。就这个问题来说,我不可能认识不到,任何根据国民的意志建立起来的权力都不会被怀疑为僭主政治。华盛顿当然不是篡权者。腓力二世时代的奥兰治王子不是篡权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