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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章 审计组织与审计人员(7)

书籍名:《审计学原理(第三版)》    作者:李凤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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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社会审计人员任职资格要求

  从事社会审计的人员主要是注册会计师。注册会计师是依法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接受委托从事审计和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的执业人员。为了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世界各国对注册会计师均规定了较高的任职资格条件,即必须经过规定的资格认定程序并达到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才能成为注册会计师。要取得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各国都要求必须通过全国性的统一资格考试,考试次数、科目各国不完全一致,但均由各国的注册会计师职业团体组织进行。由于社会中介审计是一项实践性非常强的工作,各国对注册会计师的工作经验均有一定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法》及有关考试办法的规定,申请参加全国注册会计师统一考试必须具有大专或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会计、统计、审计、经济中级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这些规定明确提出了我国社会中介审计人员的起码资格条件。注册会计法还进一步规定,通过注册会计师考试全科合格,在会计事务所从事审计工作两年以上,并符合其他条件,才可以申请注册、领证、执业。这又明确了对注册会计师工作经验的要求。《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后续教育基本准则》

  中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不断接受职业后续教育,以提高专业胜任能力与执业水平。注册会计师后续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有关财务会计法规,独立审计准则及其他职业规范,与执业相关的其他法规,执业所需的其他知识和技能。后续教育应当采取的形式有参加中注协和地方协会组织举办和认可的各种培训活动,参加中注协认可的大专院校的课程进修,参加中注协组织或认可的相关专题讨论;此外,后续教育还可以采取中注协认可的一些形式,参加各个事务所自行组织的专业研讨与培训,公开出版著作和发表专业论文,承担研究课题并取得成果,个人专业学习与实务研究等。后续教育由中注协及地方组织负责组织、实施、检查与考核。后续教育时间按学时数计算。注册会计师未能提供职业后续教育有效记录或无故未达到职业后续教育要求的,考核不予通过。

  四、审计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为了使审计人员有效地完成审计工作任务,必须赋予其各种相应的职务上的权利;审计人员接受国家委托履行职责,必须要对国家履行应当履行的义务。如果审计人员不是为了履行义务,而滥用职权或越权行事,那就是违法行为,势必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审计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的规定,审计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人员的权利

  1.工作权。审计人员一经任用,就应当获得履行审计职责所应有的权力和工作条件,如审计中的权力、必要的工作场所和条件等,国家有义务提供。

  2.报酬权。包括法定工资报酬,享受法定保险福利待遇等,这是审计人员的一项基本权利。国家应根据审计人员担任的职务和做出的贡献确定其报酬,并按期支付,以维持与其地位相当的生活水平。

  3.身份保障权。审计人员身份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审计人员履行职责时,任何人不得打击报复。《审计法》规定:“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身份保障权包括非因法定事由和非按法定程序,审计人员不得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行政处分;审计人员享有申诉、控告权;审计人员对涉及个人的决定不服的,有权要求处理机关复议;对审计人员实施行政处分的机关,审计人员有要求恢复名誉、赔偿损失等追偿权。此外,审计人员有权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辞职。

  (二)审计人员的义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遵循对国家承担义务的法定要求。

  (1)履行审计监督义务。履行审计监督义务是审计人员的基本职责,否则审计人员与国家之间就不存在职务委托关系。审计人员履行审计监督义务时,还应该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2)遵守法律、忠于职守义务。审计人员必须遵守宪法、法规和有关规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公务,否则不可能做到依法审计;审计人员对本职工作应认真负责,刻苦钻研,精益求精,保证质量;审计人员依法审计,应接受群众监督,倾听群众的意见,努力为人民服务,维护国家和公众利益。

  (3)保守秘密的义务。审计人员履行审计监督义务时,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的范围内的人知悉的事项。如国家事务中重大决策的秘密事项,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活动中的秘密事项,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和其他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的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无论是国家秘密还是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不得用于审计工作以外的目的,即使用于审计工作的目的,也应该遵守国家和被审计单位的有关规定。

  (4)遵循回避的义务。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单位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这是保证客观公正的必要措施,审计人员应当自觉遵守。根据我国有关规定,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的负责人或者财务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的应当回避,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应当回避。

  五、审计人员职业考试制度

  由于审计工作的专业性很强,并且审计人员承担着十分重要的社会责任,因此通过考试制度来确认审计人员的从业资格或技术职称是十分必要的。在美国、英国、加拿大等国家早就建立了严格的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个别国家还建立了内部审计师的考试制度,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也建立了内部审计师的考试制度。在注册会计师考试方面,各国根据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所要求的专业知识确定了考试的课程,基本上包括会计、审计、税法、财务、管理学科,以及行为学、经济学、计算机等等;有的还根据课程内容分为几个层次,规定参与人员必须在一定的年限内通过这些课程的考试;考试每年组织一至两次,有些国家组织的考试面向世界各国。审计人员采取职业考试制度,既有利于保证其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有效地保证审计工作质量,同时也有利于提高审计职业声望。审计组织与审计人员由于我国国家审计人员主要执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审计人员职业考试制度主要包括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和独立审计人员执业资格考试制度。

  (一)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我国自1992年起实行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考试工作由国家审计署和人事部共同负责。参加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审计法,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遵守职业道德,无严重违纪行为;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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