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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章 审计依据、审计证据和审计工作底稿(1)

书籍名:《审计学原理(第三版)》    作者:李凤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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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是审计依据?审计依据有何特征?有哪些方面内容?什么是审计证据?审计证据有何作用?有何特征?有哪些种类?如何进行审计证据的搜集、鉴定和整理?什么是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底稿有何作用?应该怎样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审计工作底稿基本格式和内容怎样?以及如何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和审核审计工作底稿等?这是本章所要阐明的三个方面问题。

  (第一节)审计依据

  一、审计依据的涵义

  审计依据是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用来衡量被审计事项是非优劣的准绳;是提出审计意见,做出审计决定的依据。审计人员在执行审计时,要运用各种审计方法,收集证明各种事实真相的审计证据。

  要说明被审计事项是真实的,不仅要有证据说明经济事项的事实真相,还要有标准去衡量它是否符合客观事实,是否正确无误;要说明被审计事项是合法的,不仅要有证据说明经济事项及其反映资料的实际存在状况,还要有标准去衡量它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要说明被审计经济活动是有效的,不仅要有证据说明被审计经济事项的效益状况,还要有标准去衡量它有无经济效益以及经济效益的高低。由此可见,审计证据只能说明事实真相,而不能引出结论和意见;只有审计证据和审计依据对照,才会引出是非优劣的结论,才能表示审计意见和做出审计决定。

  审计依据和审计准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审计依据是衡量审计客体的尺度,它所回答的问题是根据什么、有什么理由做出这样的判断、提出这样的意见和做出这样的决定。审计准则是审计工作本身的规范,是审计人员的行为指南,它所回答的是如何进行审计的问题;审计准则也可以用来衡量审计主体工作优劣、工作质量问题。

  二、审计依据的分类

  审计依据可按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不同种类的审计依据有着不同的用途。

  对审计依据进行适当的分类,有利于审计人员根据需要选用恰当的审计依据。

  (一)按审计依据来源渠道分类

  1.外部制定的审计依据

  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条例、政策、制度;地方政府、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规章制度和下达的通知、指示文件等;涉外被审事项,所引国际惯例的条约等。

  2.内部制定的审计依据

  被审单位制定的经营方针、任务目标、计划预算、各种定额、经济合同、各项指标和各项规章制度等。

  (二)按审计依据性质内容分类

  1.法律、法规

  法律是国家立法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由国家强制保证执行的行为规范总称。如宪法、刑法、民法、会计法、审计法、预算法、税收征管法、海关法、各种税法、企业法、公司法、合同法等等。法规是由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各种法令、条例、规定等,如《价格管理条例》、《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等等。

  2.规章制度

  主要有国务院各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的规章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订的规章制度;被审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和被审计单位内部制订的各种规章制度等。如国家主管部门制定的各项财务会计制度,单位内部制定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等。

  3.预算、计划、合同

  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的经费预算,企业单位制定的各种经济计划,被审单位与其他单位签订的各种经济合同等。

  4.业务规范、技术经济标准

  如人员配备定额、工作质量标准、原材料消耗定额、工时定额、能源消耗定额、设备利用定额等。此外,还有国家制定的等级企业标准、优秀企业的管理条例等。

  (三)按审计依据衡量对象分类

  1.财务审计依据

  财务审计的主要目标是对被审单位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做出审计和评价。因此,财务审计的主要依据有国家的法律、法规;国家主要部门或地方各级政府制定的规章制度;单位自己制定的会计控制制度、计划、预算、合同等。

  2.经济效益审计依据经济效益审计的主要目标是对被审计单位经济活动的有效性做出审计和评价。因此,经济效益审计的主要依据有单位的管理控制制度、预算、计划、经济技术规范、经济技术指标,可比较的各种历史数据、同行业的先进水平、上等级企业的标准、优良企业的管理规范等等。

  三、审计依据的特征审计依据既是明显可见的,又不是固定不变的,它随着国家管理的规范和单位管理的加强,旧的标准不断淘汰,新的标准不断建立。因此,无论什么样的审计依据,只能在一定的范围内、一定的区域中和一定的期限内是有效的,同时各类依据所具有的权威性也是有很大差别的。

  (一)权威性

  审计依据是判断被审计单位经济活动合法性、有效性及真实性的准绳,又是作为提出审计意见、做出审计决定的根据或理由。因此,任何审计依据都具有一定的权威性或公认性,否则不足以引用为依据。但是,不同层次的依据,其权威性大小不一样。如国家的法律、法规是衡量经济活动是否合法、合规的依据,它具有很高的权威性,全国都公认它,依据它提出审计意见,做出审计决定一般是正确无误的。再如单位内部制订的规章制度、预算、计划、定额、标准、历史数据等,则不具备上述法律、法规的权威性,但依然是用来衡量经济活动优劣的重要依据,对于这类依据主要强调它的公认性和可接受性,一般要由审计人员和被审查单位协商后确定。

  (二)层次性

  审计依据一般是由审计主体以外的国家机关、管理部门、业务部门、技术部门和企业单位制订的。审计依据因管辖范围和权威性大小不同而有不同的层次。一般来说,制订的单位级别越高,其管辖的范围越广,其权威性越大。最高层次的依据是国家立法机关的法律;其次是国务院颁布的各种行政法规及政策、指令、规划等;再次是地方立法机关和行政机构制定的地方性法律、法规;然后是被审计单位主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下达的计划和提出的技术经济指标等;最低层次依据是被审计单位内部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计划、预算、定额、标准等。

  值得提出的是,如果是涉外审计,还要引用国际及有关国家法规、制度为审计依据,国际上的法规应高于各国的法律、法规。

  审计依据的层次越高,其管辖的幅度越宽,其适用的范围越广,其权威性越大。

  (三)地域性

  从空间上看,很多审计依据还要受到地域性限制。由于各国的社会经济制度不同和生产力发展水平不同,其审计依据和内容也各不相同,因此一个国家不能照搬另一个国家的审计依据。我国各地区、各部门的实际情况和发展水平也不相同,因此,其适用的审计依据也各不相同。审计人员在进行审计判断时,必须注意到地区差别、行业差别和单位差别。

  (四)时效性

  从时间上看,各种审计依据都有一定的时效性,不是在任何时期、任何条件下都适用。作为衡量经济活动是否真实、合法和有效的审计依据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它会因经济基础的发展变化而不断变化,也即是在不断地变更和修订之中。这就要求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密切注意各种依据的变化,选用在被审计事项发生时有效的判断依据,而不能以审计时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作为判断依据,也不能以过时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作为判断依据,更不能以旧的审计依据来否定现行的经济活动,或用新的审计依据来否定过去的经济活动。

  (五)相关性

  审计依据的相关性,主要是指所引用的审计依据应与被审计项目和应证实的目标相关。审计人员所做的审计判断、所表示的审计意见以及所做出的审计决定是否正确无误,是否令人信服,与审计人员所使用的审计依据的相关程度及针对性强弱关系很大。审计依据的相关性,首先表现在所选用的依据与被审计事项是相关的,能够判定被审计事项是否真实、合法与有效;其次是能说明审计人员提出的审计意见、做出的审计决定有充足的理由;三是针对某一被证实的事项来说,所选用的各种依据能从不同的角度去证实,并能说明一定的程度,这些依据也是相关的。

  经济效益审计依据除了具有上述五种特征外,还具有相对性、先进性、动态性、可控性、计量性等特点。作为财务审计的依据大多数在全国范围内是统一的,但作为经济效益审计的依据,如经济效益指标,不同行业、不同时期则不相同,同一行业、同一企业、同一指标也有不同的评价标准。经济效益审计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促进被审计单位提高经济效益,因此,作为衡量其效益高低的依据,应该具有一定的先进性,这样有利于激励被审计单位努力提高经济效益。财务审计依据一般能相对稳定在一定的时期内,但经济效益评价依据随着国家经济政策、科学技术、管理要求的变化而不断变更,其计划、定额等依据每年均有变化。用作经济效益评价依据,应该是单位可以控制的指标,否则就会失去评价意义。如衡量原材料利用的经济效益,应当以材料单耗、材料利用率来衡量,而不宜以单位产品的材料成本作为衡量标准,因为材料成本中涉及的购入价单位无法完全控制。要准确地衡量被审计单位经济效益的状况,一般应以计量性指标为宜,如各种指标、数据等,而不宜用一般口号、原则等定性指标。

  四、运用审计依据的原则

  不同的被审计事项需要不同的衡量、评价依据,审计人员应根据不同的审计目标、不同的实际需要,选用适当的审计依据进行审计判断,提出审计意见,做出审计决定。由于我国政出多门、法制不完善、管理水平不高,造成了审计依据不统一、不配套,甚至无据可依,如衡量经济效益高低优劣的标准至今也没有统一的看法,各行其是;经济责任审计更是缺乏可衡量依据。这就需要审计人员在选用审计依据时遵循一定的原则。

  (一)从实际出发

  审计人员应从实际出发,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需要选定适用的依据;选用时一定要根据依据的权威性、层次性、区域性、时效性、相关性的特点及其要求,尽可能选用权威性大的、令人信服的依据;尽可能选用高层次的依据,如选用的低层次依据一定不能与有关高层次依据相抵触;应选用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适用的依据;应选用适用于被审计事项发生时有效的依据;应选用与被审计事项有关、有利于做出审计判断、表示审计意见和做出审计决定的审计依据。

  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定要选用法律、法规作为依据。如果选用的行政法规与宪法、法律存在矛盾,应以宪法、法律规定为审计依据;国务院各部门之间的规定相抵触时,应以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主管部门的规定为审计依据;地方人民政府与国务院主管部门的规定相抵触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以国务院主管部门的规定为审计依据;下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规定与上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规定相抵触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以上级人民政府部门规定为审计依据。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没有明确的审计依据时,应当请示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审计机关,或从是否合理、是否正确、是否违背了国家法律、法规,是否损害了国家利益或是否侵犯了被审单位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去判断。

  (二)把握实质问题

  被审计单位的经济活动是错综复杂的,经济情况是瞬息万变的,因为影响经济活动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不断变化的。因此,既要历史地看问题,又要辩证地看问题,认真仔细地研究多种问题中哪些是主要问题,哪些是本质问题;多种因素、矛盾中,哪些是主要因素,哪些是主要矛盾,哪些是矛盾的主要方面。只有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才能把握问题的实质,才能选用适当的审计依据,并据以做出正确的判断,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做出令人信服的决定。

  (三)准确可靠

  审计人员所运用的依据必须准确可靠,决不能把道听途说的主观臆测作为判断是非的依据。无论引用什么资料作为依据,均要查看原件、签发单位和签发时间,并判断其适用性;凡引用数据,一定要亲自复核,决不能照搬照抄;凡列举的定额、标准,必须要有原文资料,并核实其有效期和适用的单位;凡引用的单位管理制度,一定要有文字记载,领导的口头指示和某种会议精神,如没有文字依据,均不得作为审计依据;凡引用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一定要查到原文原件,做适当的摘录或复印,决不可断章取义,妄加推论。

  总之,准确而合理地运用审计依据,有利于客观公正地做出审计判断,有利于提出合理的审计意见和做出正确的审计决定,有利于审计工作质量的提高。

  (第二节)审计证据的特征与种类

  一、审计证据的涵义及作用

  《审计法》规定: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审计证明材料,即通常所说的审计证据,是证明应证事项是否客观存在的材料,是证明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真相的凭证。对于国家审计来说,审计证据,是指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获取的用以证明审计事项真相形成审计结论基础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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