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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曲直《汉谟拉比法典》之谜(2)

书籍名:《世界远古之谜》    作者:王春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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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春来
连载:世界远古之谜 出版社:文汇出版社 作者:王春来

  汉谟拉比在法典的序言中写道:“安努与恩里尔为人类福祉计,命令我,荣耀而畏神的君主,汉谟拉比,发扬正义,于是,灭除不法邪恶之人,恃强不凌弱,使我有如沙玛什,照临黔首,光耀大地。”
  他真的做到了吗?世人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有人从福利角度对它大大褒奖。认为它包含了许多“福利”条款,其中包括:确定基本商品每年的价格;限制利息率在20%;周密地调整家庭关系;保证度量衡的信誉;城市负责对未侦破的抢劫案或凶杀案的受害者作出赔偿等等。法典规定:“如果没有抓获拦路的强盗,遭抢劫者须以发誓的方式说明自己的损失,然后由发生抢劫案的地方或地区的市长或地方长官偿还损失。”“如果死了一个人,市长或地方长宜须付银子一明那(计量单位)给死者亲属。”
  有人指出,即使以现代人的视角观之,《汉谟拉比法典》在很多地方依然是仁慈宽厚和有人情味的。例如关于领养别人孩子的法律说:“如果某人领养了一个婴儿,并将他养大,孩子的生身父母不得将其领回。”如果考虑当时的社会情况,一条关于离婚的法律也表现出了立法人极富有同情心:“如果一位贵族因为妻子未能生养而要休妻,应该先偿还她嫁夫时所付出的全部代价,并将她从娘家带来的所有嫁妆全部归还。”还有关于遗弃的法律:“如果丈夫远行,行前没有留下足够的养家费用,妻子可以入另一男子之门而不受谴责。”仅此一条,无疑会使得“可怜无定河边骨,犹是春闺梦里人”的悲剧大为减少。
  也有人从立法的角度对这部法典大为推崇,认为这部公开的成文法体现了崇高的正义精神和伦理精神。法典规定,倘若有人“打了居高位的人嘴巴”,执法者只能给予“鞭六十”的刑事处罚,而不能按照“居高位的人”的意愿或执法者的意愿去临时制定处罚标准,随心所欲地将“违法者”鞭笞六十以上,或披枷戴锁投入监狱,或将人痛殴致残,或发配从军,或列入黑名单,或杀头腰斩,或凌迟处死,或灭人九族;同样也不允许鞭六十以下,或者无罪开释。法典还施行同态复仇法,即奉行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原则。根据规定,“如果一个人伤了贵族的眼睛,还伤其眼。如果一个人折了贵族的手足,还折其手足。”此外,法典不鼓励“告奸法”。它的一、三、五条规定:“倘自由民宣誓揭发自由民之罪,控其杀人,而不能证实,揭人之罪者应处死”;“自由民在诉讼案件中提供罪证,而所诉无从证实,倘案关生命问题,则应处死”;“倘法官审理案件,做出判决,提出正式判决书,而后来又变更其判决,则应揭发其擅改判决之罪行,科之以相当于原案中之起诉金额的十二倍罚金,该法官之席位应从审判会议中撤消,不得再置身于法官之列,出席审判会议。”
  法是统治者意志的最高体现,古往今来,概莫能外。《汉谟拉比法典》其实是奴隶主统治的护身符,是阶级压迫的工具。首先,该法典对奴隶主、自由民、奴隶有着不同的规定:如果奴隶主把一个自由民的眼睛弄瞎,只要拿出一定数量的银子就可了事。如果被弄瞎眼睛的是奴隶,就不用任何赔偿。奴隶如果不承认他的主人,只要主人拿出他是自己奴隶的证明,这个奴隶就要被割去双耳。甚至规定,奴隶打了自由民的嘴巴也要处以割耳。属于自由民的医生给奴隶主治病,也是胆战心惊的。因为,如果奴隶主在开刀的时候死了,医生就要被剁掉双手。其次,为了巩固奴隶主的统治,法典还规定了一些更严厉的条款:逃避兵役的人一律处死;破坏桥梁水利的人将受到严厉处罚直到处死;帮助奴隶逃跑或藏匿逃亡奴隶,都要处死;如果违法的人在酒店进行密谋,店主如果不把这些人捉起来,自身也要被处死。
  该法典遭到后人诋毁的另一缘由在于它的静止观。在结束语中,法典生动、尖刻地诅咒了以后任何敢于篡改法典的统治者:“怨声载道的统治,寿命不会长,将出现连年饥荒、一片黑暗、突然死亡,……他的城市将毁灭,人民将离散,王国将更换,他的名字永远被人遗忘,……他的幽魂[在地狱里]喝不到水。”
  古巴比伦的辉煌早已成了过眼云烟,传世之作《汉谟拉比法典》任由后人评说。是耶?非耶?无论如何,正是依靠这部法典,汉谟拉比时代的巴比伦社会成为古代东方奴隶制国家中统治最严密的国家;某种意义上也可以说,这部法典照亮了当时的美索不达米亚,也照亮了后世的法制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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