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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玛丽·罗杰奇案(二)

书籍名:《爱伦·坡探案集》    作者:爱伦·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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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真相来自细节

  杜宾仔细地读完我摘录的资料之后说:不用我说你也看得出来,这个案子比莫格尔街凶杀案复杂多了。虽然此案的手段十分残酷,但它仍是一件普通的刑事犯罪。所以人们认为这个案子容易侦破。出于这一点,一开始警察局认为不必悬赏,以为局长大人的部下可以马上查明来龙去脉。他们能想象出凶杀的方式——种种方式,他们能想象出凶杀的动机——种种动机。由于这许许多多的方式和动机都是说得通的,他们便想当然地相信了其中的一种方式和动机。以假当真,以为很容易,干起来就难了。其实,也正因为如此,这个案子才真正地不容易侦破。因此,我认为,一个人若是凭着自己的智慧来探求事情的真相,那么他就应该具有超于常人的见地。在这类案子中要问的不是‘发生了什么?’而是‘发生的事情中有哪些是以前没发生过的?’对于头脑训练有素的人,‘不同寻常的情况’正是打开成功之门的钥匙。

  根据圆木门发现的尸体状况来看,有人认为死者并不是玛丽·罗杰,可是警察局悬赏捉拿的却是杀害玛丽·罗杰的凶手,其实咱们大可不必为自杀或他杀去费心。咱们同警察局长达成的协议是查出杀害玛丽·罗杰的元凶。你我都很了解局长的为人,不可对他过于相信。如果咱们从那具尸体着手查起,最后查出一个杀人凶手,却发现那具尸体其实不是玛丽的。或者,咱们假定玛丽仍然活在人世,以此作为调查入口,最后找到好端端的她。这两种情况对于咱们来说都是白费力气。因为这样一来,局长先生不会给钱了。所以,即使不是为了伸张正义,仅仅为自己着想,咱们首先要做的也必须是验明尸体的正身,看死者是否就是失踪的玛丽·罗杰。

  《星报》的观点对公众舆论很有影响,这家报纸也自认为自己的观点很重要。但在我看来,那篇文章中的定论不过是作者的一片热心而已。咱们应该牢记一点:报纸的目的,一般来说并不是想探讨事情的真相和原因,而是想炮制一种观点,制造出一场轰动来。当探讨真相与制造轰动两者不相矛盾时,新闻界才愿意探讨事情的真相。一家报纸,如果只提出普普通通的看法,它不会得到大众的青睐。只有观点同普通的看法大相径庭时,才会被大众认为深刻。推理与文学颇为相似,只有发些惊人之论才会立刻受到普遍赞赏。其实,不管推理还是文学,故发惊人之论都是最低层次的东西。我说这话的意思是,《星报》声称玛丽·罗杰仍活着,是故作惊人之论,做夸大性的渲染,以哗众取宠来吸引读者。咱们且不管它一开始就表现出的先后矛盾,先来分析分析该报观点中的几个头绪。

  作者的第一个目的,是要表明从玛丽失踪到发现浮尸,这中间时间很短,所以尸体不会是玛丽的。于是这位推理者故意将这段时间缩小到最低程度,一开始即臆测说:“如果玛丽果真惨遭杀身之祸,那么认为凶手动手很早,得以在午夜前将尸首抛入河中,则是讲不大通的。咱们自然要问:为什么?为什么认为姑娘离家五分钟后即被杀害讲不通?为什么认为谋杀是在那天的某一时间发生的讲不通?任何时候都可以有杀人案发生。只要凶杀是在星期天早9点到晚12点之间的任何一刻,凶手就有足够的时间在午夜前将尸首抛入河中。所以,作者的这一臆测等于是这样的:凶杀案根本就不是发生在星期天。如果允许《星报》这样臆测的话,那么便无异于允许它胡猜乱测了。可以想象,撰文者的脑子在根深蒂固地这样想,‘如果玛丽果真惨遭杀身之祸,那么认为凶手动手很早,得在午夜前将尸首抛入河中,则是讲不大通的。而如果同时还认为,午夜之后尸体仍未抛到河里,这也是讲不通的。’这句话虽然看起来很矛盾,但与登在报上的那句话相比,还不如报上的那句话荒谬。”

  停顿了一下,杜宾继续说:假如我只想驳斥《星报》的这一观点,以上一番评论就够了,事情到此为止。然而现在的任务不是评论《星报》文章,而是查出事实真相。《星报》中的那句话表面上看只有一个意思,但它有潜台词,我们要了解作者欲说未说的那些话。作者是想说:无论凶杀案发生在星期天的何时,无论是在白天还是在夜晚,凶手都不会冒险在午夜之前将尸体弄到河边。我认为作者这种看法是不对的。作者认为,凶杀案发生在这么一个地方,凶手就必须把尸体拖到河边去。其实凶杀也可以就发生在河边,或干脆发生在河上。这样一来,就可以在那一天的任何时间,不论是白天还是晚上,抛尸入水,因为这是一种最便捷的方法。

  《星报》作者认为,如果尸体是玛丽的,那么它在水中浸泡的时间就非常短暂。这样,他大大缩小了推理范围,使其适合自己需要。他接着又说:‘经过证明,溺水者之尸体,或者暴力致死后立即抛入水中的尸体,需要六天至十天才会因严重腐烂而浮上水面。即使用一门大炮轰击一具浸泡在水中不足五六天的尸体,强迫其浮出,但事过之后,它又会重新沉下去。’除了《箴言报》外,巴黎的各家报纸都默认了这一观点。

  而《箴言报》则极力驳斥‘溺水者尸体’这一段,列举了五六个实例来说明溺水者尸体浮起不必用《星报》所说的那么长时间。不过《箴言报》想用几则特殊例子驳倒《星报》的总论点,有点不太聪明。即使它举出的不是五个例子,而是50个尸体两三天就浮出水面的例子,这些例子对《星报》声称的‘自然规则’来说,也只能算是例外。只要承认这一‘自然规则’(《箴言报》没去否定这一‘规则’,只是强调有例外),《星报》的论点就依然十分有说服力。

  你一定能够想到,驳倒《星报》提出的‘自然规则’,就是驳倒了《星报》论点。因此,必须先讨论讨论这一规则。人的身体与塞纳河的河水比重差不多,既不比河水轻,也不比河水重。也就是说,在正常状态下,一个人身体的浮力,等于其排水量。骨小脂多者的身体,一般比骨大肉瘦者的身体比重小,女人的身体一般比男人的身体比重小。河中之水的比重有时是要受到海上涌来的潮水的影响的。不过,即使不考虑海水的因素,也还是可以说,在淡水中也极少有谁的身体会沉下去的。

  落水者差不多都可以浮出水面,只要他肯把自己全部浸于水中,使身体的排水量达到浮起自身的程度。不会游泳者在水中最好采取陆地上走路时的那种直挺挺的姿势:头尽量向后仰,浸于水中,只让鼻子和嘴露出水面。这样一来,准可以毫不费力地漂浮。然而,人体的体重与其排水量很不容易保持平衡,一不小心,其中一方就会超过另一方。比如说,伸出一条胳膊,胳膊失去了水的托浮,变成了额外的重量,头也就随之沉下去了。而如果借助一块小木头的浮力,头就可以完全探出水面,四下张望。

  不会游泳的人在水中挣扎时,手总是往上举,而头则总想像平常那样直伸着,结果鼻子和嘴都浸入水中。当他在水中挣扎着呼吸时,水就进入了肺里,与此同时,大量的水也进入了胃里,胃里和肺里本来都是空气,现在灌满了水,重量就发生了变化,整个身体比以前重了。一般来说,这增加的重量足以使人体沉下去。但是有一个例外的情况,那就是骨小脂多的人,他们不会沉下去,所以即使这类人淹死了,依然会浮在水面上。

  尸体沉到河底之后会一直留在那里,直到一些原因导致尸体的比重变得大于水,便再次浮出水面。尸体腐烂会造成这种结果。腐烂会产生气体,气体充满了细胞组织和五脏,使全身呈现可怕的肿胀。随着气体越充越多,尸体的体积也越变越大,但重量却未增加,这样一来它的比重就比水小了,尸体便浮出水面。但是腐烂是受到各种因素影响的,有的因素使腐烂加快,有的因素使腐烂减缓。季节的冷暖、水的纯度和矿物质的含量、水的深浅和流动状况、尸体本身的体温、死者生前有无疾病,所有这些因素都会影响尸体的腐烂速度。所以,很难准确断定究竟需要多长时间尸体才会因腐烂浮出水面。有时它可能一个钟头就浮出来,有时则可能根本浮不上来。某些化学液体可以使尸体永不腐烂,二氯化汞就是其中之一。然而,除了腐烂之外,胃里的蔬菜等物发酵也会产生气体,别的脏器里可能也会由于这样那样的原因而产生气体,致使尸体因充气而浮出水面。朝尸体放一炮,只会造成一些震动,强迫尸体脱离水底松软的泥土,这时其他因素产生的效果就会使尸体浮起来。震动也会消除部分腐烂组织的黏性,使内脏在气体的作用下膨胀。现在我们弄明白了这一问题的全部道理,就可以十分方便地用它来检验《星报》的说法了。

  《星报》说,‘经验证明,溺水者之尸体,或者暴力致死后立即抛入水中的尸体,需要六天至十天才会因严重腐烂而浮出。’这几句话现在看来是极为矛盾和不合理的。无论是科学还是经验,都告诉我们,尸体浮出水面的时间没有定律。经验并没有证明‘溺水者之尸体’需要六天至十天才会因严重腐烂而浮出水面。此外,如果用炮轰击尸体,强使它浮出水面,再不去管它,它也不会重新沉下去,除非尸体已极度腐烂,尸体里面的气体已经逸出。但是请你注意,‘溺水者之尸体’和‘暴力致死后立即抛入水中的尸体’,二者是有区别的。文章作者虽然也承认这种区别,但却把二者归为一类。我刚才已经说过溺水之人为什么会比水重。我也说过,一个不会游泳的人,只有当他挣扎着把胳膊伸出水面,脑袋在水下呼吸,致使水挤走了肺中的空气,他才会往下沉。但是暴力致死后立即抛入水中的尸体,却不会这样地挣扎和呼吸。因此,对于这样的尸体来说,通常的自然规则是,尸体根本不会沉下去。等到尸体极度腐烂的时候,即肉在巨大的压力下脱离了骨头的时候,我们才看不见尸体。《星报》显然忽略了这一事实。

  《星报》的另一个观点是:尸体可能不是玛丽·罗杰的,现在咱们再来讨论一下这个观点。因为照它看来,刚刚过了三天,尸体怎么会浮上来呢?她是一个女人,即使是淹死的,也有可能沉不下去。即使沉下去了,也有可能在24小时内重新浮上来。但是并没有人认为她是淹死的。如果她是被害后才被抛下水去的,那么随时都有可能发现她漂在水面上。

  《星报》又说:‘如果死者遇害后,尸体一直放在岸边,一直放到星期二晚上才被扔下水,那么在岸上就可以发现凶手的痕迹了。’这句话乍看起来很难辨出推理者的用意,其实推理者是预料到别人会对他的观点提出反驳,即‘尸体在岸上放了两天,迅速腐烂,比沉在水里腐烂得还要快’。他认为,如果此具尸体是这样的话,它有可能星期三就会浮出水面。他认为,只有在这种情况下,它才会漂浮。于是他赶紧指出尸体并没有放在岸上,因为,如果放在岸上的话,‘那么在岸上就可以发现凶手的痕迹了’。你对这一推论一定也感到好笑,尸体放在岸上的时间长短,怎么会增加凶手的痕迹呢?你我都不明白。

  这家报纸接着说:‘何况,如果事情真像大家所认为的是一桩凶杀案,那么杀人凶手也太蠢了些,在当时系重物本是一件举手之劳的事,然而杀人凶手抛尸时居然不系重物’。你看,这种思维逻辑有多么混乱可笑!包括《星报》本身在内,没有一家报纸说这具尸体不是凶杀致死,因为暴力留下的痕迹太明显了。推理者的目的是想说尸体不是玛丽的,他想证明玛丽并未被杀——而不是想证明尸体的主人并未被杀。然而他的这番评论只能证明后面一条。尸体上未系重物,凶手抛尸时理应系重物,所以尸体不是凶手抛入水中的。作者只证明了这一点。他甚至没探讨死者究系何人。

  《星报》不遗余力的论述,只不过是否定了它刚刚承认的事实。它说:‘我们完全相信,打捞上来的这具尸体是一位被谋杀致死的女性。’这并不是这位推理者自相矛盾的唯一例子,他总是不自觉地做出有悖于自己论点的推论,我已经说过,他的目的很明显,是尽可能缩短从玛丽失踪到发现尸体这一段时间的长度。可是他却总是强调:姑娘离开母亲家后,就再没有人看到过她。他说:‘我们没有证据说6月22日星期天上午9点钟以后玛丽·罗杰仍在人世。’他的观点显然是片面的,他至少应该不提这一问题。假如真有人在星期一或星期二见到过玛丽,那么时间长度就又大大缩短了,而根据他的理论,尸体是女店员的可能性也就大大减少了。

  可是说来有趣,《星报》是由于充分相信这样说可以加强自己的论点,所以才坚持这样说的。咱们再读一读该报对博韦辨认尸体的看法。《星报》关于胳膊上汗毛的描写,显然是信口雌黄。博韦先生不是傻瓜,绝不会仅仅凭胳膊上的汗毛就断定死者的正身,每个人的胳膊上都有汗毛。《星报》中所说的话非常含糊笼统,这正好暴露出它在篡改证人的证词。证人一定说到了汗毛在颜色、疏密、长度等状况方面有什么特别之处。

  《星报》还说:‘她的脚很小。其实女人的脚都是很小的。她的吊带袜不成为任何证据,鞋子也不成为任何证据,因为吊带袜和鞋子都是市场上成批出售的。她帽子上的假花当然也属于上述情况。博韦先生坚持指出的一件事是,死者吊带袜上的吊钩是翻转过来的,往下移了一些。这其实也说明不了什么问题,因为妇女大都不在商店里试穿吊带袜,而是买一双回去,如果不合适就再将吊钩调整调整。’从这段文字中我们可以发现作者绝不是在认真推理。如果博韦先生在寻找玛丽尸体时发现一具女尸,这具女尸在体格和外貌上都与失踪的姑娘差不多,那么他不必多考虑死者的穿戴,尽可放心地认为自己已经找到了玛丽的尸体。如果除了体格和外貌相似外,他又在尸体的胳膊上发现了特别的汗毛,与玛丽生前他所看到的汗毛一样,那么他对这一辨认的准确性就更有把握了。汗毛越具有特殊性,他的辨认准确性就越大。如果玛丽的脚小,尸体的脚也小,那么死者就是玛丽这一可能性便又增加了。不仅仅是以算术级增加的。除此之外,再加上死者的鞋子与她那天失踪时所穿的鞋子一样,那么死者是玛丽的可能性就几乎达到了无疑的地步,尽管这种鞋子有可能是‘成批出售的’。

  有些东西本身也许并不能作为辨尸的证据,但通过与其他证据相吻合,便可以构成确凿的证据。比如说,死者帽子上的花与失踪姑娘帽子上的花是一样的,花儿每增加一朵,证据的可靠性就增加几倍。证据可靠性的增加,不是像做加法那样相加,而是像做乘法那样百千相乘。现在再来看看死者的吊带袜,这双吊带袜同玛丽生前穿的一样,这点倒没什么。但是这双吊带袜的吊钩翻转过来,因此变紧了,而玛丽离家时,她的吊带袜也是吊钩翻转,收紧过的,这一点便变成确凿无疑。吊带袜是有弹性的,翻转吊钩,这本身就不寻常,自身可以变长变短的东西,当然不需要借助外力来调节长短。玛丽用翻转吊钩的方式收紧吊带袜,那准是因为某种偶然的情况。所以,单单吊带袜本身就足以证明死者系玛丽。

  《星报》对缩紧吊带袜的解释,只能说明它坚持自己的错误观点而已。但是说死者就是玛丽,这并不是因为死者穿有玛丽的吊带袜,或穿有玛丽的鞋子,或戴有玛丽的帽子,或帽子上有玛丽戴的花,也不是因为死者的脚同玛丽的大小相仿,或胳膊上有特殊的记号,或身材与外貌酷似玛丽,而是因为死者具有所有的这些特征,正所谓样样齐全。

  《星报》的编辑大人在这种情况下还在怀疑死者是否就是玛丽,他实在就没必要请律师为证人做心智状态调查了。他认为从律师们的闲谈中拾些牙慧,拉大旗做虎皮,为明智之举。其实,律师们大都是法庭成见的应声虫。我要在此说明,有许多事物虽然不被法庭视作证据,只要有识者认可便是最好的证据。因为法庭只讲事物的普遍性,根据已被大家公认并且已成为文字的原则办事,而不讲事物的特殊性,根据特殊的情况来办事。法庭墨守成规的作风,以及不具体事情具体分析的态度,形成了一个固定模式,即,在任何一段相关联的时间内,最大限度地获得可获得的真相。从总体上看,这种模式是明智的。不过在许多单个的案子中,这种模式却不一定就明智了,也是会产生错误的。

  至于说博韦值得怀疑的那段,只应对它嗤之以鼻。根据你的报刊摘录看,博韦先生同《星报》编辑私下交谈过几次,他不管那位编辑对案情的看法,把自己的意见一股脑提出来,说尸体肯定就是玛丽的。这使编辑先生大为不快。你已经充分调查过这位好好先生,他是个爱管闲事的人,人挺浪漫,心眼儿不多。大凡这样的人,遇上刺激的事情,都会有点举止失措,引起神经过敏者或别有用心者的怀疑中伤。《星报》说:‘他坚持说尸体是玛丽的,但是除了上述的证据外,他再拿不出别的证据来使人相信他所做的辨认了。’现在且不去评论《星报》所说,只说说这一点:在这类案子里,某人对某事极为了解,因此对某事深信不疑,但他却完全可能说不出一个简单的道理,使别人也相信他的深信不疑是有根据的。辨认人的事情尤为如此,没多少道理可言。例如每个人虽然不能说出他认出邻居的道理,但是都认得出自己的邻居。

  博韦先生对自己的辨认深信不疑,是完全正常的。《星报》编辑大可不必为此生气。我觉得,用‘浪漫而好管闲事’来解释博韦的可疑行径,要比作者所推论的‘博韦有罪’合理得多。一旦接受这种‘度人以善’的解释,就不难理解锁孔上的玫瑰花、来客留言牌上的‘玛丽’‘反对家属看尸体’‘将死者的男性亲属挤出此案’‘嘱咐B太太在他本人回来之前不要同警察谈话,’以及‘他决心自己独揽此案进程、不容别人插手’之类的事情了。依我看,博韦肯定是玛丽的追求者之一,玛丽可能与他关系亲近,而他则想让人们认为他与玛丽有极为密切的特殊关系,对此暂且不用去深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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