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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章 审计依据、审计证据和审计工作底稿(4)

书籍名:《审计学原理(第三版)》    作者:李凤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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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证据规模决策

  在采取抽样审计的情况下,决定了审计手续之后,就应该确定证据规模,也即是决定样本量的多少。证据规模或样本量的大小,既可以根据统计抽样来计算,也可以凭着审计人员的经验判断。总之,要有利于取得充分的审计证据。

  3.选取项目的决策

  在证据规模决策后,审计人员就要为选取证据项目决策。审计人员首先应把自己非常关注的项目选进样本,其次就是要把具有代表性的项目选进样本。

  4.实施审计手续时间的决策

  对于不同的审计种类,实施审计手续进行取证的时间也不尽相同。如进行财务审计,有些作业手续可在期中实施,而对有些账户余额审核、验证,一般要在结账后实施。管理审计中的取证工作,也可以在期中进行,也可以在期末进行,如对管理功能的审查可放在期中,对管理绩效的取证可放在期末。取证时间选样恰当与否,关系到是否选择到恰当的审计证据。

  取证决策中一个最值得注意的问题是取证模式确定的问题。审计取证模式也就是审计方法模式。审计发展至今有三种方法模式:一是账簿基础审计或交易基础审计,即逐笔审查交易业务及其记录;二是制度基础审计,即依赖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测试与评估,然后进行实质性检查;三是风险基础审计,即在进行风险分析的基础上进行业务检查。三种审计模式也就决定了三种取证模式,到底采用哪一种或哪几种模式,审计人员理应进行决策。

  (二)取证原则

  审计人员要想取得充分而恰当的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以及鉴定证据,必须遵循如下的取证原则。

  1.依照法定的取证程序

  收集审计证据必须符合审计法规的规定,严格遵守审计工作程序和有关审计证据具体准则,履行法定的审计手续。如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时,应当出示审计人员的工作证件和审计通知书副本。审计证据提供必须是有效的法律行为,证据提供者必须具有行为能力,审计人员不得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取证手段。

  2.客观全面、实事求是

  审计证据是客观存在的真实材料,取证必须尊重客观事实,按照证据的本来面目进行收集。取证时应防止以主观臆断代替客观事实,防止以个人成见、长官意志替代实际,决不能偏听偏信、断章取义、歪曲事实、弄虚作假。取证时还应全面周到,只有全面地收集能够证明被审计事项的一切证据,才能为澄清事实、表示意见、做出决定提供充分的依据。

  3.认真严谨、深入细致

  收集证据犹如大海捞针,必须深入细致、善于思索,保持敏锐的目光和清醒的头脑,不失时机收集一切有用的证据;收集证据时应认真严谨,绝不能草率从事,应抓住每一条线索,不放掉任何一个疑点。

  4.必须运用现代科学技术

  在取证过程中,经常会遇到一些很复杂的情况和一些专门性的问题,如果只靠一些原始的手工操作技术,往往出差错,也难以收集到证据力强的证据和大量进行取证。实地取证必须借助于一些科学工具,必要时,对所涉及的单据、账表、文件、实物等进行拍照、录像复制等,形成视听证据,增强证据的真实性、直观性和说服力。

  总之,在取证过程中,必须客观公正、实事求是,防止主观臆断,保证审计证据具有客观性;对收集的审计证据进行分析、判断,决定取舍,保证审计证据具有相关性;必须收集足够的证据,以保证审计证据的足够性;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保证审计证据的合法性。

  (三)取证程序

  为了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审计人员应当实施必要的取证程序。根据《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5号———审计证据》第四章的规定,我国注册会计师实施取证程序的目的有以下三个方面:(1)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包括内部控制,以评估会计报表层次和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2)必要时或决定测试内部控制时,测试内部控制在防止或发现并纠正认定层次重大错报方面的运行有效性;(3)发现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

  因此,我国注册会计师取证程序为风险评估程序、控制测试程序和实质性测试程序。

  1.风险评估程序

  风险评估程序本身并不足以为发表审计意见提供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它只能作为评估会计报表层次和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的基础。

  2.控制测试程序

  测试内部控制在防止或发现并纠正认定层次重大错报方面的运行有效性。

  测试的必要性,一是为了支持风险评估的结果,二是弥补实质性测试所获取证据的不足。

  3.实质性测试程序

  针对重大错报风险的相关评估和测试结果,对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列报与披露的细节进行测试及实质性分析,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取证程序是整个审计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详细内容见第九、十、十二章。

  (四)取证方法

  无论采用哪一种取证模式,都属运用具体的取证方法。取证方法,是指审计人员在收集证据过程中,经常运用的技术方法。它是审计方法的一部分。美国公证会计师协会查账程序委员会在其颁布的外勤准则之三中规定:应利用盘查、观察、探究和询证以获得充分有效的证据,以作为对财务报表表示意见的合理依据。我国《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5号———审计证据》第16条指出,注册会计师可以采用获取审计证据的审计程序有检查记录或文件;检查有形资产;观察;询问;函证;重新计算、重新执行;分析程序等。《审计机关审计证据准则》中规定:

  审计人员可以通过检查、监盘、观察、查询及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等方法,收集审计证据(取证方法详见第七章)。

  (五)取证手段

  取证手段是指审计人员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所采用的具体手段。它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笔录。它是通过文字记录来获取证据的一种方法,通常是用叙述性方式,对有关审计事项加以描述、说明,从而使证据保全。笔录这种方法一般与询问方法结合起来使用。

  (2)绘图。它是指运用绘图技术从而把需要证明的审计内容描绘出来,收集审计证据,如流程图。

  (3)复制。它是把审计的具体事项,原样复制下来,从而收集证据的一种方法。如书面证据的复印,实物证据复制及录音、录像、拍照等。

  (六)取证时对认定的运用

  根据《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5号———审计证据》规定,审计人员应当将认定具体运用于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列报与披露,作为评估重大错报风险以及设计与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的基础。

  (1)对各类交易和事项运用的认定:(1)发生。记录的交易和事项已发生且与被审计单位有关。(2)完整性。所有应当记录的交易和事项均已记录。(3)准确性。与交易和事项有关的金额及其他数额已恰当记录。(4)截止。交易和事项已记录于正确的会计期间。(5)分类。交易和事项已记录于恰当的账户。

  (2)对期末账户余额运用的认定:(1)存在。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是存在的。(2)权利和义务。被审计单位拥有或控制资产的权利,负债是被审计单位的义务。(3)完整性。所有应当记录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均已记录。(4)计价与分摊。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以恰当的金额反映在会计报表中,之后的计价或分摊调整已恰当记录。

  (3)对列报与披露运用的认定:(1)发生及权利和义务。披露的交易、事项和其他情况已发生且与被审计单位有关。(2)完整性。所有应当包括在会计报表中的披露均已包括。(3)分类和可理解性。财务信息已被恰当地列报和描述,且披露内容表达清楚。(4)准确性和计价。财务信息和其他信息已公允披露,且金额恰当。

  (七)注意事项

  取得可靠的审计证据是一项艰苦的工作,取证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取证方法要适用审计内容。即根据审计内容的重要性来决定审计证据的收集方法。审计内容越重要,对审计证据的质量要求也就越高,数量也就越多。

  (2)取证方法要适应审计证据分类。一般地说,不同的审计证据,有不同的取证方法。但是有时为了收集一种证据,要采用几种不同的取证方法,而且一种取证方法又能用来取得不同的审计证据。

  (3)利用专家工作。审计工作通常不涉及鉴定文件的真伪,审计人员也不是鉴定文件真伪的专家,但为了考虑用作审计证据的信息的可靠性,如果发现文件存在伪造或篡改迹象时,审计人员应当考虑利用专家的工作,取得鉴定结论,作为审计证据。

  (4)证实已生成信息的准确性。如果在审计时使用被审计单位生成的信息,审计人员应当就该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获取审计证据。

  (5)追加审计程序澄清不能相互印证的证据。针对某项认定,如果从不同来源获取的审计证据或不同性质的审计证据不一致,可能表明某项审计证据不可靠,审计人员应当追加审计程序予以澄清。

  (6)重要事项的审计证据应由提供者签章。审计人员收集的有关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以及其他重要事项的审计证据,应当由有关单位、人员签名或盖章。如果提供者拒绝签章,应当注明拒绝的原因和日期。拒绝签章不影响事实存在的,该证据仍然有效。

  (7)应注意重大疑虑的处理方法。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发现尚有疑虑的重要事项,应进一步获取证据,以消除疑虑,否则就应出具保留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8)取证时应注意技巧。如不应引起提供证据者的反感;坚持总体的观点、相互联系的观点,善于发现证据间的内在联系,善于构筑证据体系等。同时还要注意办理必要的手续,如在现场取证时,所取得的证据应经过复核和被取证者签章;调查取得的证据,应注明来源并由提供者签章;对拒绝签章的证据,应附说明材料;对有异议的证据,应进行核实或重新取证;对重要事项应由两名以上人员取证。

  (9)取证时应考虑成本效益。一般来讲,非常理想的审计证据的获得通常要花费高昂的审计费用和较长的时间,有可能的情况下,审计人员可转而收集质量稍逊的其他证据予以替代。但对于重要审计项目,不应将审计成本的高低或获取审计证据的难易程度作为减少必要审计程序的理由。

  (10)证据保护。审计人员在收集审计证据时,对认为必要的审计证据应当及时取证;在当时不能取得而以后审计证据可能灭失或者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报县级以上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有根据认为被审计单位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财务收支、财政收支有关的电子数据、数据结构文档和其他资料的,有权采取取证措施;必要时,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暂时封存被审计单位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账册资料。

  二、审计证据鉴定

  《审计机关审计证据准则》第十一条规定:审计组在提出审计报告前,应当对收集的审计证据进行归纳、分析和判断,形成审计结论。审计组对收集的审计证据的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进行鉴定,如果发现审计证据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进一步取证。

  审计人员所收集到的证据资料,在未对其进行分析评价之前,通常只具有潜在的证明被审计事项的能力。要使这种潜在的证据力转化为现实的证据力,就必须将收集到的证据加以鉴定,视其是否是所需要的审计证据。鉴定证据的步骤是:

  首先是评定证据本身的真实性及可靠程度,认定具有证明事项能力的资料,对不具有真实性的资料予以舍弃;其次是鉴定证据资料与被审计事项的相关性,能否直接或间接地证明被审计事项,对那些没有关系的证据也要舍弃;最后是判断证据内容是否重要,即证据的内容应该是证明和评价被审计事项所不可缺少的。

  对不同种类的证据,应该根据它们各自的特点,着重从不同方面进行鉴定。

  比如物证不仅要核实数量是否真实存在,而且要鉴定其质量是否可靠,如有必要,物证要经过权威部门做出技术鉴定等等。书面证据着重鉴定书面是否伪造,内容是否准确无误,样式上是不是符合要求。言词证据着重审定提供者是否故意作虚伪陈述。如果证人与当事人或审计案件结局无利益关系,则应着重审查言词证据形成的具体情况:一是审阅所取得的询查证据信息是不是合理,有无自相矛盾之处,有无疑点;二是将询查取得的证据与其他已掌握的相关证据核对,分析它们之间的差异和原因。直接证据与审计事项事实的联系很明显,关键是审查它的客观性、准确性;还应着重审查与事项事实存在什么联系,能证明什么事项事实。外来证据的鉴定,主要审查外来证据在转述、转抄中有无错误等。审计人员对审计证据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进行鉴定后,如发现审计证据不够充分,不够有力可靠,审计人员应进一步收集证明材料。

  三、审计证据整理

  搜集到的大量证据经过认真的鉴定工作后,证据的现实证据力已经形成。

  但由于审计证据的作用源于它的证明力,为了使分散的个别证据的证据力结合起来形成具有充分的证明力,用来评价被审事项、支持审计意见,必须对经过鉴定的证据进行整理。整理证据,是指把鉴定后的审计证据进行归纳、分类和综合,把具有个别证据力的分散的审计证据有机地联系起来,形成综合证明力,以证明被审计事项。

  (一)整理证据的基本方法

  审计证据的整理,关键在于使具有现实证据力的证据,对证实对象具有条理化,并要综合全部证据进行评价。这就要求审计人员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业务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整理证据的基本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1)分类。分类是指各种审计证据按其证据力的强弱,或按与审计目标的关系是否直接等分门别类排列成序。

  (2)计算。是指按照一定的方法对数据方面的审计证据进行计算,从计算中进一步收集新的证据。

  (3)比较。一是将各种审计证据进行比较,借以分析被审计单位经济活动的特征及其变动趋势;二是将审计证据与审计目标比较,判断证据是否符合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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